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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31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日期:2021-03-26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1年3月25日晚6:3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31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杨红军教授应邀作了题为“数据资源的产权及其归属”的精彩报告。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德芬教授、李建新副教授、杨会永副教授和高完成博士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申惠文副教授主持,我院近百名师生积极参加,活动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主题报告环节,杨红军教授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引出要讨论的问题:数据应该如何进行保护?首先,杨老师进行了概念的界定。一是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二是数据与数据产品的关系,数据产品是对数据选择及加工后的结果。其次,杨老师介绍了四种可能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物权法保护路径、合同法保护路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并逐一分析了这几种保护路径的局限性。再次,对于数据确权,杨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一是对数据进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类型划分。杨老师认为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二是释放数据的要素化功能,即发挥数据的潜在效能,这就要注意数据的开放共享;三是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与开放共享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并不是绝对的,数据共享有时会更有利于数据安全。另外,数据上承载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有公共安全问题。最后,杨老师提出了数据用益权的概念,并分析了防止由于数据用益权人过多而导致的数据利用效率低下问题。

在评议环节,张德芬老师指出,本次沙龙聚焦数据资源的产权及其归属,选题非常新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正处在新工业革命阶段,研究生和本科生要不断强化对新技术基本常识的学习。这有助于研究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问题,有助于将来找到合适的工作。李建新老师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数据属性进行阐述,认为从本质上看数据属于信息。对于信息的两种传统保护路径也就是表达权和人格权路径对于现今的情况已经不够,数据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属性,兼具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应当对数据实行区分场景的动态保护。杨会永老师指出,对于数据的保护,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并不相同。私法重在对侵害数据产权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的路径,公法主要强调公权力不得随意搜集私人信息,同时对强调数据搜违法行为的惩戒。各国对数据的保护模式并不相同,如美国主要根据数据内容进行保护,只保护隐私数据,欧盟则认为只要与个人有关的数据都应当被保护。高完成老师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对于数据的保护倾向于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路径,但这种保护思路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财产权益的产权界定问题,对于数据的权属界定或许可以从添附理论中挖掘可行的思路。

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参与。针对杨红军教授的报告和各位老师的评议,我院201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邢昕、2020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朱章阳、2020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王易飞、2017级本科生陈峻蒲表达了个人的精彩见解,并提出了诸多问题。杨红军教授逐一进行了回应,各位评议老师也进行了补充发言。

本期沙龙主题鲜明,我院师生从各个方面对数据产权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最后,申惠文老师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丁硕;图:安雨彤;审核: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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