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
时 间:2005年10月31日
< 简介>樊崇义教授,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 录音整理>
郑州大学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于1976年颁布,经1996年修改(修正案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七、八年之久。期间国家情况已发生很大的变化,本届人大没有将其纳入修改计划,但修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我们不能仅讲理论层面的话,今天我在这里就从实务讲起,附带讲一些新的改革问题。
本次修改工作始于2002年10月,当时呼声最高的是纠正封建化判案,要求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司法改革的局面能从刑事诉讼法这一方面打开缺口。但是近年来冤假错案的相继曝光,表明公、检、法工作人员并没有学会按照科学办案规律解决三大诉讼的证据问题。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专家曾坐在一起探讨证据问题,但最终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行政诉讼刚刚起步,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差别很大,于是造成分别进行研究的状态。关于刑事诉讼问题已形成的6个问题、43个修正案,当时十六大文件提出1个目标、7项司法改革措施,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此就需要一个完善的诉讼程序。
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三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坐到了一起。而我归纳出一个重要特点是:抓重点、列专题、搞试验、总结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就承接了刑事诉讼法程序改革的两大专题并下设五个试点,而我们承办了其中侦查程序改革和第一审程序改革两个任务。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八个专题展开。
一、对刑事诉讼的宗旨、任务展开论证、探讨
对于刑事诉讼,学界目前已达成两个共识:第一,将原来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第二,将保障无罪责任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一项独立、重要的任务写进法典。
二、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改造、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3——17条用庞大的篇幅规定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其中不少问题直接涉及到宪法,目前已有七项原则达成共识。
第一、增加人权保障原则。
第二,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凸显程序的价值作用。十六大文件提出两点:1、完善刑事诉讼程序;2、实现国家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一个国家要走上民主、法治之路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对待程序问题,通过总结外国经验,我们已设计出程序建设三步走战略:重实体轻程序——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本位主义。最近北京还在辩论:程序既然这么重要,程序与实际相冲突时应如何解决呢?实际上,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随着国家走向文明,民主、法制逐渐健全,程序本位主义的观念一定要树立起来,如今年美国总统大选布什与戈尔执政,虽仅一票之差,但凸现的即是一个程序问题。只有贯彻执行程序法,才能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才能实现全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因而程序法一定要写入法典。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人有罪”现添加为“凡是诉讼中遇到一切有争议的问题,均按照有利被告原则,就低不就高”。另外对国际通行的沉默权,1996年修改时只是吸收了其中合理的成分与内涵,而这次修改则准备完整收录。对此,不要曲解,并非讲法律就是向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解释,而是被害人和被告都各有其保障。
第四,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修订为程序公开原则,并将之贯彻实施到诉讼程序中的各个阶段,现行程序有几个重点要解决:1、侦查程序要不要公开。2、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要不要公开。3、死刑复核程序要不要公开,应如何公开,检察院(即控方)提出要参加,则辩方要不要参加。今年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指出审判委员会改革(尤其是程序方面)是深层次的改革。审判委员会程序公开问题已在江苏搞试点,作为改革的重点,要求委员走向专业化,要亲听案件审理以解决“审而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第五,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的原则。
第六,控辩双方平等原则。公权相对于私权而言,还要照顾辩方,将最后发言机会交给辩方。当然,检察院代表国家控诉辩方,二者在实体法上不平等,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法的关系上就要平等。
第七,证据审判原则。
三、侦查程序改革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阶段。作为修改重点,主要存在三大问题:第一,侦查的行政性急需改进,需要化行政手段为诉讼手段。第二,严禁刑讯逼供。第三,侦查过程中人身自由限制和物权限制在程序上过于随意,缺乏程序控制。上述三点都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革,这里着重谈一下后两点:针对刑讯逼供,已出台三项制度:第一,律师到场制。第二,审讯全过程录音。第三,全过程录像。北京、焦作和向银三大试点搞得很好,相关经验也在总结。令人高兴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令全国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要录像。
对于人权、物权限制,审判人员一切活动都要报告司法机关审查,目前争议点是报由谁批,而现状是法院不要,检察院不给。这些都要靠科学诉讼规律办事来解决。
针对口供主义,提出侦查模式转型问题,力求从口供主义本位转变成物证本位,解决重人供轻物供,重言辞轻实物,重口供轻证据(三轻三重)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口供翻供率已超过了50%。现在单凭口供已靠不住,呼吁侦查机关尽快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先收集证据再动人,一动一个准”。但消除口供影响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何制服犯罪?这就要求将科技证据法定化提到日程上来,包括监听,秘密录像录音,电子邮件的截流,心理测试,DNA技术的运用,国际侦察等在内的高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成为世界潮流,这项内容一旦纳入法典将给办事人员新的出路,促进侦查模式的改变。
四、强制措施问题
第一,改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原有目的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现在要增加一点,即实施过程中要严守人权保障原则。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程序均与人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要求将人文精神写入法典,这也是解决程序上的对立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二,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要严格司法审查程序。
第三,物权强制措施(如冻结,扣押,查抄等)要严格程序上的审查。
第四,逮捕、拘留条件及拘留期限(现定37天)取保候审问题。
五、辩护制度的改革
目前大致存在六难:第一,会见难。第二,阅卷难。第三,申请调查难。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第五,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第六,律师维权难。司法部针对这六难已提出相应改革措施。
六、起诉与不起起诉制度的完善
提到桌面上的问题已达十五个,其中关键是如何扩大不起诉范围及如何正确运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有关不起诉条件,期限和适用牵涉到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目前大趋向是交给法院审理的案件过多,法官超负荷运转。面对犯罪率上升而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要不要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案件分流处理,如何将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结合起来,完善起诉制度?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究,有些专家学者提出的司法和解、刑事调解等解决办法都可考虑。
七、审判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的改革
目前问题是两个,一个是以书面审判为中心,另一个以案件一审为中心。需要贯彻国际通行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当面、当庭说清楚,这样此能经得起大众的考验,案件无小事。据北京政法委粗略统计,每天滞留北京告状的人有1万人之多,绝大部分是案件问题,上诉潮、告状风愈演愈烈,并非刁民兴风作浪,而是大量案件判案不公,直接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实践中要着重解决六个问题:第一,如何对待案件材料移送问题。第二,如何搞好法庭调查。第三,调查过程中如何发挥审判长的主导作用(审判长保持中立是可取的,但应当变被动为主动)。第四,审判委员会应如何发挥作用。第五,法庭辩论程序的改革,对抗主义的实现。第六,判决文书的制作。
还有一个重点改革的问题即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近年来,死刑冤假错案逐渐浮出水面,致使这方面民众的呼声很高,目前已经达成以下四点共识:第一,进一步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第二,将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程序转变为诉讼程序。第三,复核程序的组织形式。第四,核准的具体程序设计。
八、证据制度的改革
目前有七个焦点:第一,证人出庭问题。第二,防止刑讯逼供。第三,兼听政策。第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五,确立审前证据展示制度。第六,简易程序的正确运用问题。第七,证据规则的制定。
现状是许多公检法工作人员都没有专门系统学过《证据法学》,都是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等抽象哲学理论作为指导思想,针对性很差。现在急需将运用证据上的观念从哲学范畴转到诉讼范畴,将诉讼规律与哲学规律结合起来。
九、观念的转变
2002年至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遇到不少观念上的阻碍,事关本次修改上的成败,必须要铲除。
(一)必须充分认识本次修改的必要性。背景和根据有以下几条:
1、十六大文件关于完善司法程序,力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规定。
2、已形成的三个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人权保障、物权保护)。
3、国家法治进程,即中国人民的呼声。
4、世界范围人权斗争潮流要求中国司法步入现代化。
(二)如何改好的问题
1、将专政观念即国家本位观念转变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概念。
2、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要牢记案案无小事,因为诉讼程序处处皆体现一国、一民族文明、进步、民主、法制的制度。同时,每办一案均要考虑其社会价值及效率。
3、侦查模式的转型,从口供本位转到实物本位。
4、运用证据的标准。
5、由长期的国内法优位转变成国际法优先。凡已签的国际条约均要体现到国内法中来。如1996年修改时“合理吸收”的国际通行的米兰达规则(即沉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这次准备完整写作第一条。再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确立的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
最后,希望大家统一认识,更新观念,积极献言献策,共同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好!
整理人:孙培龙
校对人:张 洋
< 此讲座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