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

关于我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工伤认定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2-21    阅读次数 :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1〕8号)要求,我校从2011年1月1日起,已为所有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第三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全文详见附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的48小时以内报学校人事处社保科(行政楼546房间)备案,并将与事故伤害相关的证明、票据等原始材料保存完整。
联系人:殷和平,朱奎,吕鹏娟     联系电话:67781088
下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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