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职工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人员,应选择其中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 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另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或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鉴定批准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四)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申请后,省医保中心于12月份划拨给原单位,再由单位以现金、银行划账等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救治的(在非选择三家医院),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应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以外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要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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