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须知

发布时间 :2013-05-02    阅读次数 :
 一、转诊转院条件 
    (一)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二、转诊转院原则

    (一)逐级转诊;

    (二)转上不转下

    (即转向上一级医疗机构或有诊疗优势的同级医疗机构,不转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或无诊疗优势的同级医疗机构)。


    三、转诊转院程序

    由三级甲等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医师)填写《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和转往医疗机构(原则上只允许一家),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交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及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四、转诊转院诊治期限

    一般不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五、外转医疗费用结算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三)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




    六、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于出院当月或次月的十五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一)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出院证明;

    (三)每日医疗费用清单;

    (四)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五)医疗保险手册及首页复印件;

    (六)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的印章);

    (七)需专门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注意事项

    (一)转诊人员在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后,或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在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入院后10日内报告省医保中心;

    (二)转入医疗机构不能诊治,需再次转诊转院的,报经省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转往其他医疗机构;

    (三)对于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尤其是贵重药品,应请就诊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说明书及相关证据以了解其通用名称。因药品名称不清引起的后果由外转人员个人负责。

    (四)外转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需于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个结算一次。目的是为医疗费用分清年度!)

    (五)因手续不全或未经批转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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