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决策、协调机制,规范审计结果运用,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与学科建设部、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办公室)、资产与财务部、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实行席位制,主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如发生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岗位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河南省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事项,督促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动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六)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委员会部署,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研究、起草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拟订需要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起草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六)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向委员会报告;
(七)督促落实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委员会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九)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三)根据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日常工作等情况,提出重点审计对象的建议,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线索;
(四)对办公室移交的严重违纪问题及疑点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五)运用审计结果,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六)对办公室提请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与配合;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决议事项,以工作会议作为基本方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不涉及重大事项时,专题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
第十条 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主任指示,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列席人员的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等内容通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工作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成员无法出席时,应委托本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参会。
工作会议对事项进行决议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均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的意见和决定,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委员会成员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事项督办制度,会议决议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跟踪。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