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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4-09-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决策、协调机制,规范审计结果运用,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与学科建设部、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办公室)、资产与财务部、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实行席位制主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如发生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岗位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河南省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事项,督促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动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六)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委员会部署,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研究、起草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三)拟订需要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起草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六)检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向委员会报告;

(七)督促落实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委员会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九)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三)根据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和日常工作等情况提出重点审计对象的建议并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线索

(四)对办公室移交的严重违纪问题及疑点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五)运用审计结果,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六)对办公室提请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决议事项以工作会议作为基本方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不涉及重大事项时,专题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

第十条 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主任指示,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列席人员的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等内容通知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工作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会成员无法出席时,应委托本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参会。

工作会议对事项进行决议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均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的意见和决定,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委员会成员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事项督办制度,会议决议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跟踪。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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