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郑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三条 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办公室)、资产与财务部、审计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若组成人员变动或校内机构设置调整的,由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或成员单位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备变动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面申诉的复查意见;
(六)研究需要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的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诉,开展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
(三)向主管校领导和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向联席会议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六)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召开、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提供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2.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
3.针对提拔、换届续任、轮岗转任的领导干部,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
4.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5.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办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考核、任免、奖惩等事宜。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查信办案工作需要,向党委组织部提出重点审计对象建议;
2.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和惩处的重要依据;
4.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
(三)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结合巡察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人事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人才办公室)
1.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人事资料;
2.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办理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事宜。
(五)资产与财务部
1.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2.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与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审计意见,监督检查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3.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问题,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4.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二)与会人数须达到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无法出席时,应委托本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参加;
(三)经召集人批准,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向各成员单位征集会议议题;
(二)未经召集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实行一事一议;
(二)讨论议题时,由提交议题的成员单位就议题进行说明;
(三)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召集人对各项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明确决定;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审批签发。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