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28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校级立项的学科、专业、科研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
(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项目各项资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单独核算,会计资料是否完整,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七)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项目资金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经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八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项目需要召开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所需资料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阶段性总结及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二)预算批复书、预算调整批准文件、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
(三)项目账号及项目相关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四)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专家考评书;
(七)有关部门和学校在项目检查或评估时出具的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八)专项资金相关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