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0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包括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以下简称外部审计),及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整改,是指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职能部门、整改涉及的其他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坚持加强管理,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学校治理效能,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机制;
(二)统筹协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三)审议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整改清单、整改证明材料等资料;
(四)审议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五)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的日常督促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委员会报告;
(二)起草审计整改有关文件、方案、工作报告等,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呈报委员会审议;
(三)制订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出具内部审计整改意见书,责成内部审计责任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四)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其分管或联系单位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五)建立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台账;
(六)建立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台账;
(七)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整改责任与整改内容
第七条 学校对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将落实整改任务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按要求制定、上报整改方案;
(三)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四)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并按要求将“回头看”结果报送外部审计实施部门。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履行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制定整改方案、强化工作落实;
(三)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督促责任,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根据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结论性文件,针对与部门职责相关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弥补管理漏洞,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整改;
(二)将整改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察督办范围,对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察,将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列为重点督察对象;
(三)推动整改成果综合运用。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巡察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承担再监督责任,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推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
(二)核查处理审计移交问题线索;
(三)将对整改情况的巡察结果通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整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
(二)内部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四)委员会和学校领导决定或批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审计查出的问题、前任任期内审计查出问题中尚未完成整改事项和历史遗留问题,均在整改范围之内。
第四章 整改程序
第十三条 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接到审计文书后,根据委员会安排,由审计处起草整改方案,形成任务清单,经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外部审计实施部门;
(二)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任务清单,向审计处报送整改状态、整改情况摘要、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和计划等材料,同时提供整改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审计处对照责任单位所提供资料,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核实责任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审计处起草整改报告、整改清单、整改证明材料等,经委员会审议后,报送外部审计实施部门;
(五)如有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整改工作无法继续的,由审计处向委员会汇报,经委员会审议后,向外部审计实施部门提出申请;
(六)委员会组织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将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内部审计项目一并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等)时,将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等要素,形成问题清单,与内部审计整改意见书一并提供给责任单位;
(二)责任单位自收到问题清单起10个工作日内,对照清单要求,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起草整改方案,形成任务清单,并将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进行审核备案,作为检查整改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单位完成备案后,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2.审计整改的组织和采取措施情况;
3.相关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4.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
5.强化内部管理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程序情况;
6.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和计划完成时间;
7.落实审计整改的支撑材料;
8.其他内容。
(五)责任单位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目标,并向审计处报送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六)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三单对接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责任单位持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七)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进行汇总,向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督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察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察工作计划;
(二)根据审计整改督察工作计划,组成督察组,督察组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
(三)在实施督察三日前,督察组向被督察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四)审计整改督察结束后,审计处将督察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形成督察报告,并向委员会报告。督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整改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2.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3.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其原因;
4.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5.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根据审计整改督察结果,对因整改不力、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诫勉谈话、校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由委员会研究后,责成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查出的涉嫌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的,由审计处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整改检查和督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委员会反映,由委员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对外部审计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力或拒绝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而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对移送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影响审计成效的;
(六)对审计人员和督察组恶意诬陷、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委员会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委员会根据审计整改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通报和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校政〔201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