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部控制审计、资产配置审计、资产使用审计、资产处置审计、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审计、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审计、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审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审计。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对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二)是否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有效。
第七条 资产配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管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关键岗位是否定期轮岗。
(二)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制订采购计划(预算),计划(预算)编制是否合理,计划(预算)所列价格、数量、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资产采购是否按计划(预算)进行。
(三)资产采购论证是否程序完善;资产采购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资产采购过程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购置过程,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采购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合同条款是否规范;验收、付款是否严格按照制度、合同约定进行。
(五)资产使用单位对于暂时闲置资产是否进行单位内部的充分调剂;资产管理部门对相关闲置资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校内需求征集,以求合理利用。
(六)学校以接受捐赠等方式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接收单位是否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七)学校自建资产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八)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资产使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组织资产盘点,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资产账、表、卡和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依规处理。
(二)是否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服务(含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事项的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包括价格、期限是否合理,是否进行论证、评估、备案,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披露,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
(四)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相应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五)是否存在违规抵押或担保情况。
(六)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处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是否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是否及时上缴。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操作是否规范;对外进行无形资产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是否执行评估备案,股权安排、交易税费负担等是否合理。
(四)科技成果处置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五)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资产评估;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开展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资产的现状、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管理,资产管理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二)是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国有资产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二)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机制是否全面、合理;
(三)是否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项目,经批准后,确认审计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十五条 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组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并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组织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审定,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郑州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