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具体包括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家具、后勤物资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包括信息网络技术、维修保养、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会议服务、图书出版、印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以下简称“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单位加强对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管理,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采购审计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部控制审计、采购立项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开标评标审计、采购合同审计、采购验收审计、采购结算审计、采购档案审计、零星采购项目审计。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管理是否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制定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有效。
第八条 采购立项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学校采购计划;
(三)采购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通过可行性论证;
(四)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合规、合理;
(五)采购预算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
(六)采购进口货物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七)采购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整。
第九条 招标文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
(三)招标文件中所列评标要求和评标标准是否合理、规范;
(四)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是否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条 开标评标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标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拒绝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三)评审专家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四)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恶意串通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审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内容是否与投标(响应)文件所承诺内容相一致;
(三)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设置是否合理;
(四)合同变更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涉密采购项目,是否与供应商和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了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验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规;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说明书、交接单、性能测试报告、培训记录、试运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报告等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三)合同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执行;
(四)验收专家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验收对象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质量等进行符合性查验;
(五)验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采购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结算资料是否完整;
(二)采购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三)结算方式、结算金额、收款人等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一致。
第十四条 采购档案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建立采购档案;
(二)项目档案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系统。
第十五条 零星采购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是否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三)是否实施编制采购文件、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组织验收等程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是否建立零星采购档案。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程序、采购立项审计程序、招标文件审计程序、开标评标审计程序、采购合同审计程序、采购验收审计程序、采购结算审计程序、采购档案审计程序、零星采购项目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材料,了解采购管理相关岗位设置,调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三)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采购立项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采购预算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等立项资料进行审核;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立项资料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参与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初稿联合会审;
(二)审计处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二)审计处审核项目评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合同初稿进行审核;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采购合同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采购验收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监督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
(二)审计处对项目验收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未经结算审计,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审计处对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1.招标采购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采购发票。进口设备采购项目还须提供报关单、免税证明、形式发票、水单、境外汇款申请书。
2.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网上商城采购审签表、网上商城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采购发票。
(三)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四)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档案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项目单位采购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审;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零星采购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零星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抽审;
(二)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