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强化审计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审计结论性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评价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管理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对审计结果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和反馈,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审必用、以用促建原则;
(三)奖惩结合、协同推进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领导下统筹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校长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指导和督促。
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郑州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委员会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决定。审计处行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
第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主要有:问题线索的报告和移交、结果公告、责任追究、整改落实、完善内部控制、辅助决策、经验推广等。
第七条 问题线索的报告和移交是指向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根据委员会要求,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相关单位,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八条 结果公告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或者告知,推动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尽责。
第九条 责任追究是指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中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作出必要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第十条 整改落实是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处理、解决到位。
第十一条 完善内部控制是指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方面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辅助决策是指将审计结果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党委巡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经验推广是指对审计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分析其适用环境,在学校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程序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的报告和移交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提出问题线索移交建议;
(二)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主任意见,按照问题类型,将线索及时移交学校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结果公告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就公告的内容、方式、范围等提出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办公室按照批准的方式实施公告;
(三)公告涉及单位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必要时向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问责追责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
(二)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决议,要求学校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涉嫌违纪的,由办公室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整改落实按照《郑州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完善内部控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针对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由办公室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将相关建议反馈给学校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根据收到的建议,对所涉内部控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完善,以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第十九条 辅助决策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为具体事项提供决策依据的实施程序:办公室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学校相关单位决策的内容予以针对性反馈,将有助于学校层面决策的内容反馈给校党委书记或校长;
(二)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党委巡察提供依据的实施程序:办公室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审计结果,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加以应用。
1.办公室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反馈审计查出的财务类问题;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督促并配合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审计整改任务,并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调整预算、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2.办公室向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学校组织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遵照上级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办理与审计对象相关的考核、任免、奖惩等事宜。
3.办公室向学校党委巡察部门反馈审计查出问题;学校党委巡察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经验推广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对审计发现的具有借鉴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以典型案例报告等形式提交委员会,并向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或奖励建议;
(二)委员会审议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经验推广,并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对以下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二)未经委员会主任批准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三)未按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审计整改;
(五)未根据委员会主任审批意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六)未有效采纳审计结果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约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取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一定年限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