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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闫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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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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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202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及相应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学校直属、附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管理审计、支出管理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方面。

第五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执行;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所采取的保证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七)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款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无资产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以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审计建议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经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计组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研究并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发放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