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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审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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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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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4〕16号)、《郑州大学章程》等规定和文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学校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在分析缺陷原因后,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从而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和业务事项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及学校制度等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如实反映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持续性原则。形成定期评价、问题整改、优化提升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学校内部控制水平。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分为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其中,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包括学校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和学校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年应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单位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

第九条 发展规划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的制定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

(二)发展规划方案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保障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的制度是否完善;

(四)是否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五)发展规划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组织架构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建设职能部门或者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的职责权限、人员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是否明确;

(三)是否定期对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效率性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以消除存在的缺陷;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运行机制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并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

(二)是否建立并完善包括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公开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以预算为主线、资金管控为核心”的业务流程协同机制;

(四)是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作用,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与人员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是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并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关键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定期轮岗、考核、奖惩及退出机制;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与信息系统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是否依法、合理,是否进行岗位授权和职责分工,是否配备具备资格条件的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定期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三)信息系统管理程序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设置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是否明确信息系统管理责任,是否对信息系统实行归口管理;

(四)是否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是否覆盖单位全部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

(五)是否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对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债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科研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对外合作管理、所属企业管理、附属医院管理、其他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审计。

第十五条 预决算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各类经费的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三)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是否统筹考虑结转结余资金;

(四)是否明确预算审批权限,是否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五)预算指标分解下达是否及时,是否按批复预算安排单位各项收支;

(六)是否建立预算统筹调剂机制,预算调整申请与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七)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八)是否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加强决算管理,以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九)是否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以收抵支”;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非税收入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收入票据管理是否规范,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的手续;

(五)银行账户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中长期沉淀的往来款和应缴未缴财政的资金等;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财务决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支付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报销业务规范及流程是否明确;

(四)支出事项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支出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票据,是否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债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和债务预警系统,是否对筹资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否及时确认债务,并分类登记入账;

(四)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用途使用资金,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五)债务偿还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债务统计台账;

(六)是否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是否落实需求、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是否明确预算、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四)针对不同采购对象所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方法是否合规;

(五)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双方责权利是否约定明确;

(六)采购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规,采购款项的支付是否按照已审批的预算和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

(七)是否对采购业务进行必要的记录控制,采购相关档案是否妥善保管;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明确合同签订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是否存在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的谈判;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合同履行的监督审查机制,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变更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否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响应机制,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六)是否建立合同登记和保管的有关规定,是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和归档;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资产使用和保管是否落实到人;

(三)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

(四)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及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对外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六)是否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是否对资产使用绩效进行监管;

(七)是否对无形资产进行单列管理;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三)项目的立项、概预算与设计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四)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泄密、串标或其他舞弊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形;

(六)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七)项目竣工验收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八)是否落实工程款项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是否根据合同条款和项目进度,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款项支付;

(九)是否按照规定管理项目相关档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科研项目立项是否经过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

(三)科研经费使用、转拨、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四)是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结项验收;

(五)科研项目结项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是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六)是否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成果保护与转化机制;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立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论证、预算评审是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复立项、资金重复配置或应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而未及时列入等问题;

(三)预算是否与批复一致,预算调整是否合规、合理;

(四)项目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变更、终止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按规定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挪用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项目执行不力、进度缓慢、项目资金不能按期使用等问题;

(五)项目验收是否规范、严格,绩效评价是否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评价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应用;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见否建立健全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监督体系;

(四)办学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外合作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是否严格执行校地、校企合作审批程序;

(三)是否严格执行考核、监督及退出机制;

(四)办学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企业的设立、派出人员管理、考核管理、财务报告和监督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章程建立治理体系;

(四)企业是否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附属医院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是否有效,是否接受学校对其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

(二)是否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医院是否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活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三)“三重一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是否按规定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四)财务预决算等财务信息是否经医院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是否报学校备案;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全额纳入规定账户管理;

(六)是否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是否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投资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是否报学校备案;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其他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行是否有效,是否接受学校对其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

(二)是否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财务活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三)“三重一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是否按规定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四)收入是否合法合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各项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六)是否定期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年度预决算等财务信息;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条 教育基金会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三重一大”事项等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三)获得的各类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规定账户核算;

(四)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是否获得学校批准;

(五)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及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

(六)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与监督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各信息系统是否统一规划,是否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等问题,各信息系统间是否存在业务协同程度低、基础数据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三)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施是否与内部控制流程紧密结合,权限设置与授权管理是否恰当;各岗位权限是否合理控制并相互制约,是否设置全功能的超级用户,是否严格控制系统维护的临时用户;所有人员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对本人的账号、密码严格保密;

(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信息系统是否通过相对独立的局域网运行,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或毁损等问题,是否根据业务要求选择适当的备份频度以备份系统数据;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独立开展,也可结合其他类型审计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经批准后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计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自评报告。审计组结合自评报告,调整完善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需要召开项目进点会,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与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相关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研究并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送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履行整改责任。审计处对整改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