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修缮、装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校园道路建设维护、景观绿化工程及信息化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学校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确认、评价和建议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效益、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促进学校完善治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对于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经校领导同意,对于投资估算未达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二)投资估算未达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其造价、招标、付款等关键环节和内容实施专项审计;
(三)对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
(三)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方面。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三)项目的立项、设计与概预算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四)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标投标控制机制,有无泄密、串标或其他舞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五)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并实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形;
(六)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七)项目竣工验收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八)项目建设档案是否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第九条 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估算费用划分是否合规,投资估算内容是否完整,投资估算的计算是否准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结构、新工艺时是否考虑了相应费用额的变化,是否考虑了物价变化、相关费率变动等对投资估算费用的影响等;
(二)设计概算编制依据、计价依据是否合规,设计概算文件与初步设计方案是否一致;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是否正确;与同类工程技术指标对比,总设计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是否合理等;
(三)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明确,各项费用计取标准是否合规等;
(四)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其签发程序是否合规,相关费用编制依据是否合理,相关费用计算是否准确等;
(五)竣工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竣工图一致,施工合同中结算、变更等相关条款是否全面履行,未经市场竞价产生的主要材料价格、设备价格等是否合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恰当,工程结算书是否准确;
(六)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审查其投标综合单价、措施费等投标承诺是否全面兑现等。
第十条 招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是否合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二)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规,招标控制价是否反映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是否合规、完整,违约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索赔项目是否合理,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合规,合同终止及合同变更程序是否明确、合规等。
第十一条 付款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付工程备料款限额是否合理,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扣回方法,预付工程备料款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二)施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计价原则和方法是否合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三)结算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符合工程价款结算程序,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额度是否合理,扣除方式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等。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程序、造价审计程序、招标审计程序、付款审计程序、资料归档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如下:
(一)开展审前调查,收集资料,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成果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
(三)审计处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出具审计成果文件;
(四)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十四条 造价审计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向审计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审计处实施图纸审核、现场踏勘、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分析计算、汇集整理等程序后,形成审计意见书初稿,并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
(三)审计处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招标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对于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建议;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修改。
第十六条 付款审计程序如下:
(一)对于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审核工程结算资料,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于涉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审核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进度款计算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资料立卷、归档、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