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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校政〔2025〕19 号

发布人:审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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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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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至竣工结算各阶段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对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修缮、装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工程,校园道路建设维护、景观绿化工程及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校领导同意,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学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施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五条  对采取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全过程审计,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选择社会审计机构,与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对其审计服务进行监管;

(三)联合社会审计机构组建审计组,并定期听取审计组工作汇报;

(四)审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成果文件;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服务费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学校规定及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向审计处及时申报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在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专业设备等),及时向审计组通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图纸会审、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以及隐蔽工程验收、关键部位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协助审计组完成项目各节点相关工作;

(四)落实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成果文件,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做好审计成果的运用;

(五)及时办理归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委托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全过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审计、概算编制执行审计、勘察设计审计、招标投标审计、合同审计、施工阶段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立、执行情况审计等多个方面。

第九条  投资决策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程序及决策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

(三)建设方案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是否经过多方案比较、选优,是否得到有效批复;

(四)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概算编制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

(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初步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性、合规性;专家论证意见或建议的落实情况;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三)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

(四)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咨询服务等的采购方式是否真实、合规;

(二)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咨询服务等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

(二)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咨询服务等的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三)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四)项目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咨询服务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相关纪要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进度款审计

1.上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是否存在将学校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二)变更签证审计

1.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金额较大的变更签证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对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2.是否严格控制变更签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三)隐蔽工程审计

隐蔽工程审计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审计、基础工程审计、主体工程中的钢筋工程审计、预埋工程审计、屋面工程审计、装饰工程审计等。

1.土石方工程审计主要审核土方数量、挖土深度、土质类别等是否真实、准确;

2.基础工程审计主要审核基槽的几何尺寸、垫层和基础的材料、结构尺寸、回填土的数量等是否与施工图一致;

3.主体工程中的钢筋工程审计主要审核钢筋的规格、型号、尺寸、绑扎根数与间距、接头形式等是否与图纸相符,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

4.预埋工程审计主要审核安装工程线路、管道、铁件等所用材质、规格及铺设方式是否与图纸、图集的要求相符;

5.屋面工程审计主要审核屋面基层处理、防水、保温隔热做法等是否符合规范,与所采用的图集是否相符;

6.装饰工程审计主要审核其基层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图集、规范、定额项目一致。

(四)大宗暂估价材料、设备审计

1.大宗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大宗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是否真实、完整;

3.大宗暂估价材料、设备进场安装、使用前的验收是否合规。

(五)专业暂估价工程审计

1.专业暂估价工程的采购方式、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专业暂估价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是否真实、完整;

3.专业暂估价工程合同履行及验收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六)工程索赔审计

1.施工索赔的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合规;

2.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与结果是否有关联性;

3.施工索赔程序是否合规,金额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

(三)计价依据是否与建设期的工程进度相一致;

(四)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五)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等计算错误;

(六)分项工程的定额套项是否准确,工程量、单价及总价计算是否准确;

(七)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工程取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计取,计算是否准确;

(九)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十)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立、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建立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三)项目的立项、设计与概预算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四)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标投标控制机制,有无泄密、串标或其他舞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确定是否合规,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五)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并实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形;

(六)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七)项目竣工验收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八)项目建设档案是否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九)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规划拟建项目时,对于达到全过程审计标准的项目,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申请。审计处审核后,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制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召开项目进点会;审计组进驻工程项目现场;社会审计机构在工程建设各节点完成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出具审计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审核审计成果文件,并从项目投资、概预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产生相关偏差的原因,揭示学校在工程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最终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时收集、整理全过程审计相关资料,并提交审计处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全过程审计的结果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重大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