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现场审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审计处工作人员对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现场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现场审计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监督、开标评标监督、履约验收监督、采购结算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 招标文件监督。由分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审计的副处长参与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初稿的联合会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联合会审人员是否由2位专家及2位招标办公室人员、1位资产与财务部人员组成。
(二)内容是否包含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商务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
(三)商务条款、技术规格、评审标准等是否合理、公平,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评审标准是否设置了不合理的加分或扣分因素;
(四)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资质要求、地域限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五条 开标评标监督。审计处工作人员对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拒绝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是否执行了回避规定;
(五)评审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六)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恶意串通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七)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八)评审专家是否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履约验收监督。仅适用于合同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监督分为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监督、工程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监督。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组成员是否由2位验收专家及2位资产与财务部人员组成;如果采购项目使用的是“双一流”建设经费,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是否同时参与验收;
2.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组成员是否由2位验收专家及1位招标办公室人员、1位资产与财务部人员组成;如果采购项目使用的是“双一流”建设经费,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是否同时参与验收;
3.履约验收资料是否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说明书、交接单、性能测试报告、培训记录、试运行报告、初步验收合格报告等资料;如果采购的是进口货物,是否提供了报关单、免税证明、形式发票、水单、中文说明书等资料;
4.初步验收合格报告是否由验收专家、采购单位监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5.验收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规定,对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质量等进行符合性查验;
6.是否现场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7.验收报告是否由验收组全体成员、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等签字确认,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二)工程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验收组成员是否由2位及以上专家、1位招标办公室人员、1位资产与财务部人员组成;
2.工程招标(采购)文件、工程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初步验收合格报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是否齐全;
3.验收专家是否按照工程招标(采购)文件、工程投标(响应)文件、施工合同、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等竣工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符合性查验;
4.是否现场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反映专家意见;
5. 验收报告是否由验收组全体成员、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等签字确认,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第七条 采购结算监督。仅适用于工程采购项目结算监督。工程审计科对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行初审,分管副处长复审,处长终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二)竣工图或能全面反映施工内容的其他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结合现场踏勘结果,审核拟结算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竣工图一致;
(三)施工合同中结算、变更等相关条款是否得到全面履行;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索赔是否真实、有效,其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五)未经市场竞价产生的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设备价格等是否合理;
(六)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七)结算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恰当;
(八)工程结算书是否准确、完整;
(九)对于施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投标综合单价、措施费等方面的投标承诺是否全面兑现。
第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