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现场监督工作,依据《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规定》《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应对其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现场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监督、开标评标监督、施工阶段监督、履约验收监督、竣工结算监督。
第四条 招标文件监督。
(一)对于预算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于开标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审计处备案;
(二)对于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分管工程审计的副处长参与招标办公室组织的联合会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参与联合会审的人员是否由专家及招标办公室、资产与财务部、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2.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包含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商务条款、评审标准与方法、合同文本模板等内容;
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商务条款、评审标准等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评审标准是否设置了不合理的加分或扣分因素;
4.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资质要求、地域限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表述是否明确、工程量是否准确,招标控制价总价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范围以内,有关定额套用、取费是否规范且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五条 开标评标监督。
审计处工作人员对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开标并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是否执行了回避规定;
(五)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评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第六条 施工阶段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进度款监督
1.工程预付款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和扣回;
2.上报的施工进度是否与实际的施工进度相符,工程进度款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一致;
3.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工程进度款。
(二)变更签证监督
1.变更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签证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
3.项目管理单位是否严格控制变更签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三)隐蔽工程监督
1.隐蔽工程是否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施工;
2.项目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监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鉴证;
3.项目管理单位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四)大宗暂估价材料及设备采购监督
1.大宗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大宗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是否合规、真实、完整;
3.大宗暂估价材料进场验收是否合规;
4.大宗暂估价设备进场验收、使用前的验收是否都合规。
(五)工程索赔监督
1.工程索赔的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合规;
2.工程索赔发生的原因与有关结果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3.工程索赔程序是否合规,索赔金额是否适当。
第七条 履约验收监督。
审计人员对于合同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组成员是否由2位及以上专家、1位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1位资产与财务部工作人员组成;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变更相关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竣工图、初步验收合格报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验收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变更相关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对工程现场进行符合性查验;
(四)是否现场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专家意见;
(五)验收报告是否由验收组成员、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1名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管理单位公章。
第八条 竣工结算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结算资料是否完整;
(二)拟结算工程项目现场踏勘实际情况是否与竣工图一致;
(三)施工合同中结算、变更等相关条款是否得到全面履行;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索赔等是否真实、有效,其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
(五)未经市场竞价产生的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及设备价格等是否合理;
(六)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施工合同;
(七)结算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恰当;
(八)工程结算书是否准确、完整;
(九)投标承诺是否全面兑现。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