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审计组在各类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除外)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接收、分析、沟通、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组相关职责如下:
(一)接收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二)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反馈意见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如有必要,开展补充审计或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三)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对反馈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
第四条 反馈意见处理流程如下:
(一)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1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审审核反馈意见的规范性,包括是否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等。
如发现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若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为“无异议”,审计组在完成反馈意见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
(三)若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为“有异议”,审计组在完成反馈意见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进行集中分析研究。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审计依据,对每条反馈内容逐一进行梳理和判断,确认反馈内容的合理性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
(四)在完成反馈意见集中分析研究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对反馈意见回复的函,针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回复。
1.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解释合理,且举证真实、可靠的反馈内容,经审计组确认予以采纳的,在回复函中标明“已采纳此条意见”。
2.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解释不合理,或证据不充分的反馈内容,经审计组确认不予采纳的,在回复函中标明“未采纳此条意见”,并列出未采纳的原因及相关依据,以被审计单位能够理解为准。
(五)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
1.对于审计证据不真实或不可靠的问题,审计组需进一步核实,开展补充调查,重新取证或补充取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2.对于审计证据与审计依据不匹配的问题,审计组需替换审计依据或撤销对应的审计问题,确保审计依据与审计证据相匹配。
3.对于审计问题定性不准确的情况,审计组需修改问题定性表述。
第五条 审计处处长定期对反馈意见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反馈意见处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第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