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处置现场审计监督工作,明确现场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依据《郑州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政〔2021〕14号)、《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校政〔2025〕 1号)等制度,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审计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对学校资产公开处置过程的现场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现场审计监督的核心任务是监督资产公开处置程序的规范性,保障处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真实合法。
第四条 资产处置现场审计监督涉及资产公开处置过程中的账实核对、公开竞价、成交结果等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账实核对职责履行情况。
1.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在公开竞价前,对拟处置资产的品类、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及资产标签(编号)与《郑州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了核对。
2.对未履行或未完整履行账实核对职责的,审计人员应当场指出,并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完成核对,此后方可进入公开竞价环节。
(二)监督公开竞价程序的合规性。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价;
2.参与公开竞价的单位资质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报价是否密封提交,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报价信息泄露;
4.最终成交价格是否严格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5.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
(三)监督成交结果的真实性。
1.成交单位是否为最高报价人;
2.成交价格是否与现场竞价结果一致。
第五条 如公开处置涉及按规定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审计人员还应核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否未经评估却直接处置;
(二)最高报价是否明显低于评估价值;如存在,建议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竞价。
第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