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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工作纪律规定

审内字〔2024〕3号

发布人:闫冰

供稿人:

发布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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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规法纪,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参加审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接受审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具体如下:

(一)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二)党和国家各种涉密事件,学校下发的各类涉密文件,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从任何渠道获取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等均应按照涉密信息进行管理;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簿、凭证等资料,不得带出审计工作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要切实保管好,严防丢失

(四)审计底稿与审计报告应在审计工作室打印,打印过程中的废页、草稿应及时销毁,对审计形成的报告、意见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的项目应由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

(六)外单位或外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必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提供凡涉及保密事项,应坚决拒绝。  

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若与审计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及时提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人际交往和沟通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审计人员应当树立大局观念,做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

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涉猎多方面知识提高自身综合能力,能胜任多岗位工作,能做到同岗位替代。

审计人员应穿着得体,举止规范,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树立良好的审计人员形象。

审计人员应爱国、爱校,不得在任何渠道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1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审计行为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