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处审计档案管理,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郑州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及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与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书、审计报告、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等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并在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审计处设立专门的审计档案室,建立健全相应的审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并配备1-2名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立卷工作责任制度,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计与收集整理同步进行”的责任制度。
第七条 审计项目完结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文件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审计档案室归档。
每年5月31日前,审计处将上一年度所有审计档案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整理后,完成向学校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 归档的审计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书写规范。归档材料交接时,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履行签字手续。
第九条 审计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档案室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条 审计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相关条例,避免档案的遗失、损坏与泄密等情况的发生。涉及学校机密和专利的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查阅、摘录、复制审计档案,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