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4-01-01 点击数: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

 

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本会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本会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

 

本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会员的觉悟程度。要保持和发挥本会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整体素质。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要努力改进会的作风,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与时俱进,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民盟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的章程,执行民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的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的有关会议,讨论民盟的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体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

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部

第四十条 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nbs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para-margin-left: 2.3gd">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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