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在依法执政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7-01-17 点击数:

贵在依法执政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执政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标志着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意义非同凡响。

从1949年毛泽东主席宣告废除伪法统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进宪法,50年来,中共对如何执政鲜有提及。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斯大林让中共制定宪法,以便确认中共执政的合法地位,避免中共政权的合法性危机,于是便有了“五四宪法”的诞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领导者对这部宪法并未给予充分地尊重,直到依据她产生的国家主席受尽凌辱,含恨离去,这部号称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就在文革的“炮火”中不宣而废。

当中国从无法无天的恶梦中醒来,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两手抓”的战略,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不能软,两手都要硬。不难看出,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由抓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今天的依法执政,共和国的法制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其治国理念也发生了深刻变革,并日臻成熟。

依法执政观念的提出,反映了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指导思想的变革。作为革命党,它强调的党是领导党,是领导一切的。领导权是一种旗帜、一种纲领,可以自己去争取,通过口号、路线、方针、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力、动员力和号召力,以及老百姓的追随效应来实现。领导权不是公共权力,所以不需要授权。它是一种精神权力,是做出来的,并且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作为执政党,强调的是执政能力,表现为按照宪政体制的要求合法地获得执政权,然后合法地行使执政权。执政权是公共权力,是需要授权的,而且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执政党的执政能力说到底就是依法执政的能力。这里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这里所说的“执政”是指由执政党依法组成的政府贯彻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的活动。作为执政党,其执政能力首先表现为依照宪政体制获得执政权的能力。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惟一的执政党,这不同于西方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中共获得执政权的方式主要表现在其依照选举法向人大提出的国家机关组成人选能否获得通过;其次,作为执政党,其执政能力还表现在其意志能否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即上升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执政党的意志在立法机关获得了通过,就说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强。这时,执政党的意志就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只有这种意志才能要求全体国民一体遵循,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如果执政党提出的法律案、预决算案或人事任命在立法机关未获通过,就说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弱,执政就出现了危机;再次,执政党贯彻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能力,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能力,也是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表现。

当然,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并不弱,被人大否决的提案并不多见。这主要与人大代表的组成有很大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并不表明人大代表必须是共产党员。人大代表的议席应当根据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来加以合理分配,并通过选举,特别是通过竞选产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人大对执政党、参政党的监督作用,避免选举、监督走形式。也只有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才能锻炼和检验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参政党的参政能力。

 

 

                                 民进郑州大学委员会副主委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沈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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