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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人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20-10-28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增强导师岗位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和师德师风建设,健全研究生导师工作规范,引导研究生导师用心研究生培养,专心教书育人,潜心科学研究。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学生,用自己的思想、品行、学识和人格感染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研究生导师要具备扎实的学识功底,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能够秉承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学校以及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认定条件。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十要”。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养方面的两大基本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实践训练指导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做到“十要”:

(一)要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研究生导师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负有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树立远大抱负,帮助学生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研究生导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本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沟通,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校、院所组织的党团活动,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精深专业素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要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遵守课程讲授、考核等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以课题组、实验室、研究中心为平台和纽带,以科研创新为目标,重视基础理论,突出学术创新能力培养,强化科教融合和国际化培养;指导专业学位以产业(基地)为核心,以实践创新能力为目标,强化产学结合;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团队通过召开读书会、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与研究生定期见面交流,每月与研究生见面不得少于2次;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注重学术和实践水平创新,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三)要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承担校外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并联合指导研究生攻克技术难题;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研究生参与“学科/科技竞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学生实践期间导师至少到基地指导1次;与校外合作导师每月至少联系1次;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的研究生导师必须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临床轮转;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四)要注重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

(五)要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

(六)要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利条件;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按学校要求为研究生提供资助经费和助研津贴;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应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建立校内外导师交流合作机制,发挥校外导师培养实践指导能力作用。

(七)要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学术指导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八)要严格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研究生导师出国1年及以上,应在出国前委托其他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工作;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科研训练(专业实践)、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要定时定期上好专业导论课等课程;研究生导师应每月至少与国外开展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就其学习生活情况联系1次;研究生导师应定期向本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或研究生办公室汇报沟通研究生培养情况。

(九)要严把研究生学术水平。指导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应不低于郑州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撰写完成学位论文,负责包括选题、开题、预答辩、复制比检测、双盲评阅、答辩等论文写作过程的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多次修改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3次;要保证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避免选题与授位学科专业不符;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得开始学位申请程序的规定。

(十)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要素,导师的一言一行、言传身教会直接影响研究生一生的成长。研究生导师应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

第七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边界“十不准”。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

(三)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四)不准迟发、少发研究生助研津贴。

(五)不准不及时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原则上不超过2周。

(六)不准在培养和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降低学术标准。

(七)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的宴请或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八)不准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 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等。

(九)不准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十)不准突破道德底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章 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把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招生资格年度认定、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明确表彰奖励机制。对于岗位职责表现突出者,推选各类人才称号、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核心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时考虑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落实立德树人责任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和单位,学校要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宣传推广表现突出者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 完善研究生导师处罚机制

第十条 落实研究生导师惩处机制。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失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每年5月份,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查,导师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对照检查表》,导师所在学院负责核实,报学院(研究所、中心)教授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导师“十要”和违反“十不准”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停招期内取消导师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并引发社会舆情事件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四)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下年度酌情按比例扣减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章 建立沟通反馈及督查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沟通反馈机制。通过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通过开通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

第十二条 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学校将“十要”、“十不准”涉及的行为细节制成《郑州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边界对照检查表》,要求每位导师每年进行1次对照检查,督促自我履职尽责;除此之外,学校督导团、学院督导组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纳入督导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校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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