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

郑州大学药学院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及《郑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所列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 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所列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所列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标注剧毒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按《危险化学品采购备案流程》进行,按规定进行申请及备案,不得违规私自购买。

三、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验收,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厂家等,并如实进行台账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危险化学品按相对集中原则储存,按危险性质及防护要求分类储存,储存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剧毒化学品需放置于实验中心的剧毒品储存柜,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五、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各实验室不得违规储存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六、各实验室负责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教学及实验时,需两人以上在场。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八、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需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人按需领用,合法使用,当日领当日还。

九、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发生丢失时,实验室负责人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保卫处,同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案。

十、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化学品。

十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按《郑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办法》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演练。应经常检查、确保配备相应器材。

十三、学院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毒害化学品购买、登记、领用制度》作废,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大学药学院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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