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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

 

    据《环球时报》报道:最近,现任美国奥委会主席鲍德温女士因假学历被发
现,主动向美国奥委会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与鲍德温女士相似,韩国汉城警察
局局长把大学函授文凭说成是正规大学毕业,反对党认为他不诚实,局长只得引
咎辞职以谢国人。另据新华社消息,今年5月的最后一天,随着新加坡初级法庭法
官法槌的庄重敲下,持有假冒天津大学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 Z某被法庭判处3个
月的监禁,并将在监禁期满后被遣送回国。

  在我国,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位官员因文凭造假而下台的,更没有听说谁
因为持有假文凭青云直上而被法律制裁的。相反,如今走在大街上,人们随处都
可以见到制售假文凭的广告。假文凭广告铺天盖地,各种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的
博士硕士班也泛滥成灾。“真的假文凭”和“假的真文凭”都颇有愈演愈烈之
势。据有关部门去年统计,全国持有假文凭者已超过60万人;在广东人才市场上
的求职者所持有的文凭,三成是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
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
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
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共犯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
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解释只规定了对
制售假文凭者的刑事制裁措施,却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
裁惩罚措施。显然,这既不利于法律的公平,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防范假文
凭的泛滥。

  假文凭的泛滥,动摇了社会的公平和信用基础。“连人都是假”的,还有什
么不能假?而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制售假文凭的人,而是持有、使用假
文凭的人,他们凭借手中的假文凭,不劳而获,谋得政府和企业的高职高薪,在
获取社会机会、分配社会财富方面,得到了比别人多得多的机会,把诚实劳动的
社会才俊踩在脚下,令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陷于泥淖,损害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
信誉。所以,美国人把考试作弊行为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加以惩处,看来是
不无道理的。

  与持有、使用假文凭者所获得的无法估量的机会和财富收益相比,制作、销
售假文凭者的那点所得简直是小巫见大巫。而且,在制作、销售假文凭的所有环
节,交易者都是充分遵循了“诚信交易”原则的,交易双方并没有欺骗行为——
—也就是说,购买者是明知其假仍然购买的,这与一般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明显的
不同。既然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既然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是假文凭的最终持
有、使用者,那么,根据“风险和收益相当”经济学原理和“惩罚和违法犯罪相
当”的基本法律精神,应该为假文凭付出最大代价的,就不应该是假文凭的制售
者,而是假文凭的最终持有、使用者!

  也就是说,假文凭的持有、使用者,他们应该受到比制售假文凭者重得多的
刑事处罚。一经发现,不仅要让他们丢官丢职,而且还应该让他们享受刑罚的滋
味。而我们今天只惩罚假文凭的制售者,不惩罚(或只是轻描淡写地给个行政处
分了事)持有、使用者,显然是本末倒置,也显失法律之公平。让假文凭最终持
有、使用者的风险和收益对等起来,才是社会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文凭
的良方。

谁是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

 

    据《环球时报》报道:最近,现任美国奥委会主席鲍德温女士因假学历被发
现,主动向美国奥委会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与鲍德温女士相似,韩国汉城警察
局局长把大学函授文凭说成是正规大学毕业,反对党认为他不诚实,局长只得引
咎辞职以谢国人。另据新华社消息,今年5月的最后一天,随着新加坡初级法庭法
官法槌的庄重敲下,持有假冒天津大学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 Z某被法庭判处3个
月的监禁,并将在监禁期满后被遣送回国。

  在我国,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位官员因文凭造假而下台的,更没有听说谁
因为持有假文凭青云直上而被法律制裁的。相反,如今走在大街上,人们随处都
可以见到制售假文凭的广告。假文凭广告铺天盖地,各种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的
博士硕士班也泛滥成灾。“真的假文凭”和“假的真文凭”都颇有愈演愈烈之
势。据有关部门去年统计,全国持有假文凭者已超过60万人;在广东人才市场上
的求职者所持有的文凭,三成是假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
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
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
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共犯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
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解释只规定了对
制售假文凭者的刑事制裁措施,却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
裁惩罚措施。显然,这既不利于法律的公平,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防范假文
凭的泛滥。

  假文凭的泛滥,动摇了社会的公平和信用基础。“连人都是假”的,还有什
么不能假?而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制售假文凭的人,而是持有、使用假
文凭的人,他们凭借手中的假文凭,不劳而获,谋得政府和企业的高职高薪,在
获取社会机会、分配社会财富方面,得到了比别人多得多的机会,把诚实劳动的
社会才俊踩在脚下,令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陷于泥淖,损害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
信誉。所以,美国人把考试作弊行为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加以惩处,看来是
不无道理的。

  与持有、使用假文凭者所获得的无法估量的机会和财富收益相比,制作、销
售假文凭者的那点所得简直是小巫见大巫。而且,在制作、销售假文凭的所有环
节,交易者都是充分遵循了“诚信交易”原则的,交易双方并没有欺骗行为——
—也就是说,购买者是明知其假仍然购买的,这与一般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明显的
不同。既然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既然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是假文凭的最终持
有、使用者,那么,根据“风险和收益相当”经济学原理和“惩罚和违法犯罪相
当”的基本法律精神,应该为假文凭付出最大代价的,就不应该是假文凭的制售
者,而是假文凭的最终持有、使用者!

  也就是说,假文凭的持有、使用者,他们应该受到比制售假文凭者重得多的
刑事处罚。一经发现,不仅要让他们丢官丢职,而且还应该让他们享受刑罚的滋
味。而我们今天只惩罚假文凭的制售者,不惩罚(或只是轻描淡写地给个行政处
分了事)持有、使用者,显然是本末倒置,也显失法律之公平。让假文凭最终持
有、使用者的风险和收益对等起来,才是社会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文凭
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