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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机关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机关党委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

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

    按照学校党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郑大党文〔2016〕1号)精神,结合机关具体实际,机关党委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机关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机关2015年度机关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和等次

    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评定标准,以《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校人事〔2002〕28号)为依据。评定等次时,要做到政策明确、标准公开、评议充分、结果公正,考核确定的等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分层次评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得突破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7﹪。今年,机关科级以下职工推荐优秀指标为64个。机关各单位普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人)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见附件4。各党支部应按所分配的优秀名额向机关党委推荐报送本单位优秀等次职工名单。机关党委将召开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最终考核结果。(机关党委将根据有关职工年度工作总结,从相关单位所报竞争指标中确定优秀等次职工名单。分配竞争指标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也可不申报优秀等次职工名单)

    二、时间安排

  机关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人的年度考核工作从2016年1月5日开始,到2016年1月17日结束。其中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8日为传达文件、安排部署、个人填表时间;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为单位民主评议、确定等次、填写考核意见时间;2016年1月18日为各单位汇总上报机关党委时间。(详见附件5)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安排部署。

    三、组织机构

    机关党委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成立相应考核组。

  (一)机关党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厉  励

    副组长:李建成  孙  红

    成  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莉华  王燕莉  王忠勇  白玉柱  汪流明  淮建利

   (二)机关各单位考核组,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组建;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成立考核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严格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重视优秀等次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推行考核方法的科学化,真正把政治思想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综合反映。各单位要以被考核人聘用合同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依据,以个人业绩为重点,对每位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客观、准确的考核和评价,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有关平时考核资料加以整理,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要结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三)坚持合同管理原则。年度考核要围绕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岗位职责及责任目标的有关内容进行。未完成合同中责任目标且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各单位要重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重要作用。保密工作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密人员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要书面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务必认真、准确核对上报材料,做到不漏考、不误考,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在2014年度考核中各单位漏报的人员,由单位单独出具情况说明,和其2015年度考核表一起补报。

  (六)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1.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当年7月1日以后报到)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 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 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4. 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5.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6. 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的进修、学习期限内,根据其进修、学习表现确定等次;因私出国进修、学习,但单位同意的,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7. 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8. 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9. 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必须进行考核。
    10. 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1.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教育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附件:表格填写及上报材料说明.doc  
         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doc  

      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明细表.doc  

      2015年度机关各单位普通职工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表.doc  
         2015年度机关教职工考核工作日程安排.doc  
 
 


 
 

机关党委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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