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教人司〔2016〕216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为中层干部),不包括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任制中层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的兼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
第三条 中层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
第四条 中层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要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加强管理。
第二章 兼职原则与数量
第五条 在对中层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分层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允许其通过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承担传承文化、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干部可兼任与其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属于涉密人员的按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数量不超过5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原则上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一般不超过2个,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在学校出资企业(全资、控股、参股)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十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由本人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请,提交《郑州大学中层干部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情况审批表》(附件1)及兼职单位邀请函、本人对于兼职必要性的说明等材料;所在党委(党总支)对兼职与干部本职工作相关性、兼职数量进行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由本人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请,提交《郑州大学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审批表》(附件2)及兼职单位邀请函、本人对于兼职必要性的说明等材料;所在党委(党总支)对兼职与干部本职工作相关性、兼职数量进行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便校党委了解拟兼职单位背景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兼职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兼职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兼职期间不得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相关工作,不得以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含本科生、研究生、师资和科研力量)和国有资产公用资源(含水、电、气、实验设备、教室、场地、资金等)为兼职对象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层干部兼职收入专用账户,中层干部应按年度(在每年12月底或当年离任前),填写《郑州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及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报告表》(附件3),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将兼职取酬上缴专用账户,兼职及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情况应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兼任前2个职务的报酬,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全额奖励给本人;考核等次为合格的,90%奖励给本人;学校根据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奖励干部本人,并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和兼任第3个及更多职务所获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拟提名为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在3个月内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二十条 兼职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等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具体事项按《郑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校科研〔2016〕5号)和《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转移管理办法》(校科研〔2020〕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兼职相关奖励,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处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党纪党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中层干部兼职时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