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各支部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委贯彻该《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和换届选举
第一条 机关各单位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机关党委审批。
书记一般应由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第三条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因故空缺时,应及时报机关党委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补选。补选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经征得机关党委同意,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则应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能指派。
第五条 支部换届选举时,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应由现委员会在全体党员中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充分酝酿,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研究确定,报机关党委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支部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委员会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的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第七条 支部的具体选举程序和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党支部的职责、任务
第八条 支部是党在机关中的战斗堡垒,它应当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群众意见或问题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上级党的组织。其具体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的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党的生活会议制度,做好经常性党费收缴、党员的评议、鉴定等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7.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
8.积极开展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制订和落实党支部和党员的目标管理细则。
9.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支部组织生活主要指党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简称“三会一课”)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讲座和决定支部的工作计划。
2.听取、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3.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奖励、处分党员。
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5.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提交党员大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制度。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决议,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任务,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党小组制度。党小组是根据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情况划分的,它是支部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主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科学文化知识,按时收缴党费。
2.向党员布置党的工作,组织党员执行支部的决议,完成支部安排的各项任务。
3.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接收新党员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教育党员服从行政领导,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6.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要求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紧密结合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内容集中,针对性强,注重提高质量。
第十二条 党课制度。要坚持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根据机关实际,一般以支部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落实。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质量,避免流于形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这是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组织和党外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多高,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不但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而且还要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重要活动,如生活会,有特殊原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副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每年终还要向机关党委汇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会情况。
第十四条 支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除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支委民主生活会。针对集体和个人思想作风及工作上的问题,相互交换意见,统一思想,使支委提高认识,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根据党章规定,支部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六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以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密切党员同党组织的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管理。党员汇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二是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三是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或电话汇报。党员汇报要有自觉性,讲真话,讲心里话;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当特殊党员;党支部要以认真态度听取汇报。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不得擅自做主,支部还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支部要建立和完善分工负责、表决、议事等制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支部书记和委员要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作,支部委员会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支部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发挥党的组织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