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控决策风险,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大党发[2018]4号),参照《郑州大学院(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郑大党发[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具体事项和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各部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单位,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机关党委会是机关党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领导班子要根据相应具体议事规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相关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1、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机关党委发展、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机关党委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2)研究我校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研究制定和修改机关党委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专项教育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4)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队伍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及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量化评议、评先表优活动及其重要奖惩事项等;
(5)研究机关职工福利采购等重要事项;
(6)机关党委对外重要的合作与交流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机关党委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人选任免、所属各部门内设科级机构和科级干部的任免推荐、需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女工委的组织设置和委员人选提名、审核和上报等事项;
(2)研究和审批下设基层党支部的组织设置、支部书记和委员人选及任免;
(3)研究和审批所属机关各部门科级机构设置和人选考察报备、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和考察上报等;
(4)向上级推荐遴选的有关代表、委员、相关组织成员等;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
对机关党委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2)评先表优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组织机关党员和职工大型活动安排、重大专题项目策划等;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
机关党委负责的项目经费,主要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单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2)涉及党建经费和职工工会福利费等专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项目。
二、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沟通,听取有关人员意见。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机关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对于需要提交到机关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之前要经过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初步讨论。对于需提交机关党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数必须符合开会的规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进行表决时,应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五)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果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一)在集体讨论和与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四)“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的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机关党委履行“三重一大”制度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并负责落实负有具体直接责任;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协助校纪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于不能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议事规则的集体和个人要严肃提出批评,对于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及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议事规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策的;
3、未充分调研和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较大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调整决策、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造成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