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三)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二、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讯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改正行为者。
4.考前将考试相关内容抄写于桌面、肢体等处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者,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藏匿于试卷下、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互传资料、互对答案者。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答题卡)者。
2.使用通讯设备的个体作弊者。
3.已受考试记过处分,再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保卫处将代考者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集体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试题或答案者。
4.一学期内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
5.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负责填写《郑州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将《郑州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及作弊物证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二)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各院(系)要及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发文公布处理结果。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郑州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书
学生 (学 号: ),在 年 月 日的《 》课程考试中违反 《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
违纪、作弊行为如下:
监考教师签字:
监考教师院(系)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