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事件或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对其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存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散布含有暴力恐怖、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的言论,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2.主讲教师、实验教师旷教2学时。
3.泄露试题、试题答案、丢失试卷。
4.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5.擅自更改学生或学生班级成绩,或者考试周结束4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
6.因教师过错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一学期内发生2起二级教学事故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自行调、停课,擅自更改教学计划与规定进度相差4个学时及以上。
2.衣冠不整、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4.课堂授课中,教师使用通信设备用于非教学活动者。
5.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论文(设计)质量低劣。
6.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
7.考试周结束3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者。
8.一学期内发生2起三级教学事故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课堂上学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任课教师未及时处理。
4.安排学生(含研究生)独自领、送试卷。
5.评卷工作不认真,造成单份试卷应获成绩偏差5分以上者。
6.考试周结束2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者。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3.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4.延迟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
2.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
3.延迟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四)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 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下列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一)教学管理部门故意出具虚假的成绩、学籍、证书等。
(二)教学管理部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错、漏排班级课程表或考试安排的。
(五)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使用通信设备用于非监考活动;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六)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药品等未按计划供应,导致无法开课的。
(七)超过1周不维修已经批准维修的有关教学设备、设施,或者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八)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的。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当事人或所在单位据实写出事故的经过,由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校教务〔2002〕33号)文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