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完善本科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发挥专业(类)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的引领作用,打造优秀专业建设团队,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按本科专业类,设置专业类负责人。各本科专业,设专业负责人。
(二)原则上专业(类)负责人从本院(系)产生,一位专家只能担任某一专业(类)的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兼任专业负责人。院(系)领导不得兼任专业(类)负责人。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于没有符合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人选的专业,可设临时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素养,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思索,勇于创新,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同行认可度高,学生评价好。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长期从事本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掌握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熟悉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四)教研(科研)或实践能力较强,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已鉴定结题;
2.获得过省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4.公开出版十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
5.主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主干课程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或省级以上获奖教材;
(五)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如为新办专业,专业负责人可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暂时负责。
(六)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心健康。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类)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类)的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类)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五)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并加以落实。
(六)负责本专业(类)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类)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等。
(八)负责组织对本专业(类)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提出本专业(类)建设与改革措施,并落实于人才培养方案中。
(九)及时向学校、院(系)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十)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专业(类)负责人的权利
(一)专业(类)负责人具有对本专业建设团队人员进行初选的权利,对团队成员具有考核、评价的权利。
(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划拨给各专业的专项经费、奖金等,原则上由专业(类)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
(三)学校优先推荐专业(类)负责人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专家(专业)委员会;优先安排专业(类)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教研考察活动;专业(类)负责人申请教研立项时,学校予以政策倾斜。
五、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本人填写《郑州大学专业负责人个人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院(系)初评。各院系按照任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向学校推荐。
(三)各院(系)将推荐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拟定各专业(类)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专业类负责人原则上从申报的专业负责人候选人中选拔产生建议名单,一并公示。
(四)学校对建议名单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公布。
六、聘期及待遇
(一)聘期为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随时进行撤换。期满可重新申报评选,离职则自动失效。
(二)享受津贴:每年不低于6000元,原则上由各院(系)支付;专业负责人和专业类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享受津贴不重复计算。
七、考核与管理
(一)专业负责人每学年末要进行专业建设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3000字),并向院(系)领导和专业类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院(系)领导和专业类负责人根据专业负责人的汇报内容和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形成专业负责人的评价结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所在院(系)予以适当奖励。
(二)学校于每学年结束后对专业类负责人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由教务处会同专业所在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及专业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终经考核被确认为优秀的,可一次性享受相应数额的浮动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