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第二条 教学工作人员以育人为天职,必须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学工作人员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专业代码、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主干课程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达到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含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这是学校设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指导性意见,院(系)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经教务处初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终审,报请主管教学副校
长审批后生效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按照《郑州大学教学计划工作条例》要求,填写《教学计划执行调整申请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院(系)组织制定,经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教学方法要求、考核方式、学时学分要求、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必要的说明等。
第六条 教学日历内容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答疑安排、上机、实验等具体安排以及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于开课3周内通过教学日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是基本的教学文件,各院(系)均应存档。各种教学文件是否齐全、规范是考核院(系)、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教材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各院(系)要严把教材质量关,确保选用优秀、新版教材。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并确定教材版本,经院(系)审批后上报教务处。同层次、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只能确定一种教材。公共基础课、跨院(系)开设的学科基础课教材由开课院(系)上报。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院(系)通报各专业教材出版信息,并保证订购教材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前到位。学校教材征订的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严禁征订盗版教材。
第十条 教材一经选定,必须严格按选用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材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内部讲义或实习、实验指导等材料。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缺课或请人代课,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课时,要事先向院(系)提出申请,由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在课堂教学中严禁出现各种形式违反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言行,禁止出现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应仪表端庄,使用普通话。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清晰,概念表达准确,重点、难点突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学习方法的传授和创新素质的培养;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信息;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工整、正确。鼓励教师科学合理地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条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光盘、U 盘等)。新开课教师应该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学院或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教案是反映教师备课情况和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教师上课时均应准备教案(含多媒体课件)。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均应于开课前备好所讲课程50% 以上的教案。
第十六条 多媒体教学是课堂教学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多媒体课件是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材料。多媒体课件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与课堂教学内容相辅相成。教师要精心设计好讲授内容与多媒体配合的教案。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前,应熟悉多媒体教室设备、软件使用方法;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时,教师应尽量站立讲课。对某些逻辑推导复杂的课程,应通过板书和多媒体课件结合讲授。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认真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录。
第六章 布置和批阅学生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给学生布置作业。原则上,作业和实验报告应全部批改,没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可部分批改,但每次批改量不能少于作业和实验报告总量的1/3。
第二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和实验报告中的优点、独立见解,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予以纠正。对作业和实验报告潦草、马虎者,应退回并责令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补做。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业和实验报告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在学校统一印发的“郑州大学学生成绩记录单”中,做好平时每次作业和实验报告的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院(系)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填写在“郑州大学学生成绩记录单”内。“郑州大学学生成绩记录单”应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归档备查。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程都应予以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分开卷、闭卷、口试、机试、表演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最后两周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特殊情况下,由院(系)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应在教学日历上注明,并由院(系)申报,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所有考试应按照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院(系)要严把试题命题关,确保试题质量。命题难易度、题量要适中,所考查的知识点覆盖面要广。考试科目应有题量和难度相当的2套试卷(A、B卷),试卷格式采用教务处网站上的“试卷模板”,试卷打印后经课程负责人审查并填写命题审定表、封签试卷,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随机抽用、登记备案;试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附标准答案;若试卷中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主副监考要相互配合交替巡视,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使用手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坚决查处违纪、舞弊行为,发现考试作弊者,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及考场记录单送交院(系)教学办公室并密封。
第二十七条 试卷由院(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评阅工作应集中进行并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及时登录成绩并交院(系)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需查疑,按《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检查试题和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要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查出问题应作好记录,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课程综合成绩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所有评卷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和转达意见,不得私自更改成绩。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院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因病申请缓考的病情证明除应有诊断医生签名外,还须经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骑缝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院复诊确定后方可申请缓考。原则上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各院(系)须按本规定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课程综合成绩后,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成绩,并通知学生及时查询。各院(系)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学生各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对不及格学生进行学习预警,在此基础上,将所有要重修和进行学籍变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上报教务处,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教务处收到各院(系)的“学籍异动审批单”后,要及时进行学籍变动处理。每学期开学后,需进行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由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办理审核、变动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循私舞弊。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要认真制定实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大纲要求进行实践教学,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或更改实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仔细检查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是否充足完备,对首开或难度较大的实验必须试做或预做。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须先试讲、试做,经院(系)认可后方能参加指导。学生要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以保证实验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阐明实验基本要求、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讲清与实验相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技巧,注重对学生观察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等进行审核签字,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清点。学生应依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要认真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前应与实习教学基地联系,安排有关事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实习实训各阶段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据实写好实习实训日记和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并根据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表现、实习实训报告的质量评定成绩。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实训结束后1周内写出实习实训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实训成绩和实习实训报告交院(系)备存。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以便总结经验,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第九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九 条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要符合学术规范,一人一题,选题科学合理,让学生真正得到学术研究和科学实验的锻炼。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擅自更改。院(系)应对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并须在学生开始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前下达任务书。任务书须经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任务书中应列出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以及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内容和工作量作合理的设计,防止出现要求过高或过低等情况,保证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要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管理。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中,指导教师必须定期进行答疑指导。指导教师因客观事由确需请假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在院(系)须安排其它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应按要求完成。各院(系)须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拟出评语,评语应实事求是,具有针对性,并根据一定标准客观打分。教务处对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各院(系)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积极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教学改革问题研究,精心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教学信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努力推进考核方式的科学化和多样化,大胆推进教学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应制定教学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研究活动原则上每2周开展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院(系)每一学年应组织1次全院(系)的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成果,提出下一学年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表彰优秀教师。
第十一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监控,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队伍、规章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方式。根据教学检查的内容、对象,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性检查、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根据教学检查的进行时间,可分为学期初、期中、期末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院(系)对开展的各类教学检查要认真对待,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院(系)应按评价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并做好评价工作,教师应主动配合,接受教学评价。
第四十八条 教学文件、教学档案、教师档案、学生档案等是重要的档案,是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历史记录,是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各院(系)要重视教学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分类和保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在教学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各院(系)教学管理工作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章 教学奖惩
第五十条 对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或院(系)将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等形式。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或院(系)将视情节和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校教务〔2006〕39号)文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