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生学业证书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郑州大学章程》(郑大党发〔2015〕1号)、《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和《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校教务〔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书)的办理、发放及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数据报备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关信息上报至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完成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和学位数据备案。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辅修证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学历学位证明书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证明书由教务处审核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本科生学位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校教务〔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