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书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系)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院(系)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和《河南省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院(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议事规则。由院(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院(系)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院(系)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制定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2.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项;
3.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4.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含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等;
5.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院(系)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院(系)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2.科级干部、系主任等人员的聘任等;
3.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对院(系)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院(系)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2.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3.大型活动等;
4.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院(系)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院(系)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院(系)财务预算,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六条 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八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党政联席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院(系)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校党委报告。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学校定期对院(系)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追责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个人作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系)等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