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决策中的网络媒介与公民表达权探析

周宇豪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媒介舆论功能研究》(2012BXW008)最终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政策传播的路径和效能研究》(13BXW026)阶段性成果。

【摘要】表达权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具体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网络媒介一方面为公民表达方式的变化带来了里程碑式的变革,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欲望和自信心,从而成为公民在公共政策决策中行使表达权的强有力工具和催化剂。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是公民表达权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公民表达权实现的载体和手段,而实现表达权则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目的。网络媒介海量的信息存储和传播不仅成为公民日常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而且在满足公民对公共政策决策知情权以及表达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公共政策;决策;网络媒介;表达权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表达权概念在中共党代会文件中的首次公开出现,而且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提出保障人民表达权的重要性,并将表达权及公民的其它权利与权力的正确运行有机结合了起来。这表明,执政党对网络媒介环境下的表达权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表达权是公民参与现代社会民主治理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具体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是构成公民信息自由权的一项核心内容,因此也被称为自由表达权。现代意义上表达权的产生和不断发展来源于自古希腊时期起盛行于自由辩论中所普遍形成的表达自由思想。而古罗马时期的斯多葛派在对幸福做诠释时说:“除了精神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值得羡慕。”[1](p52)这表明,个人内在的精神自由构成了人类的幸福,而精神自由的主要内容则是以自由表达为核心的基本人权通过行为主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而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获得的保障。尽管斯多葛派更多的是从伦理道德范畴内表达精神自由,但这丝毫不影响表达权与自由权这对孪生兄弟间难以割舍的密切联系。表达权实现的核心在于公民思想、意见、态度、价值观在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不受其它任何强制性力量限制的自由公开和传播。对公民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关注和传播是大众传播媒介自诞生伊始就与表达权所结下的不解之缘。可以说,传播媒介既是表达权实现的重要载体和渠道,也是推动表达权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工具。究其原因,媒介技术的发展和变迁不断为公民表达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便利手段和渠道。无论是印刷媒介技术还是电子媒介技术的出现,都给人类的自由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的想象空间,也在不断促使人类将对自由的理想梦想不断转换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网络媒介的出现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一方面为公民表达方式的变化带来了里程碑式的变革,另一方面网络媒介舆论又激发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欲望和自信心,从而成为公民在公共政策决策中行使表达权的强有力工具和催化剂。因此,本文重点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媒介舆论如何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多样性的表达方式以及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参与表达,同时避免国家及其它社会强制性力量对公民参与中的表达权进行非法、不合理的限制。为此,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1)表达权形成的渊源及网络媒介技术下的表达特征;(2)公共政策决策中的表达权及其特征;(3)网络媒介舆论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中表达权的影响。

一.表达权形成的渊源及网络媒介技术下的表达特征

1.表达权形成的思想基础及历史溯源

表达权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权利,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兴起、在反对中世纪宗教神权过程中产生并不断得到发展的一个基本人权概念。具体讲,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权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自由辩论中形成的表达自由思想 [2](p49-60),并形成于近代出版印刷业较为发达和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发祥地的英国。因此,表达自由思想“是一个有着深刻历史积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思想体系,其基本的原则和属性在长期以来的大量研究和讨论中已基本确定,尽管存在着很多的争议[3](p2)。”实际上,古希腊罗马盛行的自由辩论传统仅仅是公民自由表达思想的一个表面性现象,而当时古希腊实行的严格的言论审查制度则是促成自由表达思想萌芽的根本性制度因素。相对于中世纪产生于英国的书报审查制度更早之前,古希腊就已经用极端的敌对手段甚至死刑对付那些宣扬与城邦主流道德、宗教观点不符的异端分子。其中,苏格拉底因为发表了与当时雅典人格格不入的其它思想学说和宗教观点,被宗教法庭宣布犯有渎神罪和腐化青年罪而被判处死刑,这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因为表达思想和言论而被处死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但是,古雅典人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开展的公开辩论对现代民主治理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和有益启示。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引用伯里克利悼念雅典阵亡将士仪式上的讲话中对这种广场辩论式民主做了真实记录,“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或者把决议提供适当的讨论;因为我们认为言论和行动之间是没有矛盾的,最坏的是没有适当地讨论其后果,就冒失开始行动;这一点又是我们和其他人民不同的地方[4](p132)。”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民主对文艺复兴运动中欧洲表达自由思想的最终形成和不断丰富产生了重大影响。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标志着以科学、文化和人权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文主义思想逐渐打破了宗教神学长期对人们思想的束缚和桎梏,为以“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性基础。其中,人文主义倡导的个性自由以及理性思考的观念成为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而现代印刷术的发明不仅标志着人类历史上媒介传播技术的重大突破,也意味着广泛的阅读和大规模的文字印刷打破了少数贵族和封建主在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中的垄断。大量书籍和报刊的被刊印不仅带来了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也成为了思想启蒙和反对专制的重要工具,引起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恐慌。其中,英国王室为了控制由于出版业发展带来的自由思想对封建统治造成的威胁采取了严格的书报审查制度。在此背景下,以约翰.弥尔顿、约翰.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发起了反对王室出版审查制度、争取以出版自由为代表的思想自由表达运动。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指出:“因为我们想获得的自由,并不是要使我们共和国中怨怼从此绝迹,世界上任何人都不能指望获得这种自由;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作深入的考虑和迅速的改革,这样便达到了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5](p1)”他继而呼吁:“让我用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6](p52)”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标志着自由主义理论思想开始形成,其本人由此也成为西方新闻自由运动和新闻自由思想发展史上的先驱和奠基人。如果说弥尔顿从专门反对书报审查制度角度表达思想自由传播的重要性,那么洛克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强调表达自由对个人的意义,他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7](p36)”。至此,以弥尔顿、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成为了近代英国表达自由思想形成的拓荒者[8](p6-8)。

2.网络媒介技术下的表达特征

   表达权是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信息采集和报道自由以及艺术表现和集会、结社等自由在内的公民合法享有基本人权。表达权的核心和目的在于表达自由,即发表意见的自由,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依法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9](p573)。”公民表达权的实现必须借助具体的手段和适当的方式,其中媒介技术的发展不仅为公民表达提供了技术支撑,而且成为促进公民表达形式多样化的主要工具和手段。特别是印刷技术的发明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成为人类思想传播、价值观念不断更新的助推器,它突破了之前的少数统治阶级集团对社会精神生活的垄断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钳制,对人类思想多元化的交流和社会整体进步发挥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而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不仅拓宽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时间和空间,而且成为推动公民多样化表达形态和方式的重要载体和渠道。特别是网络媒介技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不仅丰富了人们表达的内容,而且为人们思想、意见和观点的表达及传播搭建了方便、快捷的舞台,推动并影响了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与公共事务管理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以网络媒介传播技术为途径的表达自由呈现出与传统媒介时代截然不同的特征:

   (1)表达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网络媒介对于公民表达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再一次颠覆了社会政治精英群体对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和精神文化传播的控制和垄断,为一般社会公众和社群组织提供了思想表达和意见交流的大众化平台。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广泛性和复杂性。这种网络媒介技术发展带来的公共决策中公民表达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已经引发了政府及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在涉及到与普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方面,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意见的广泛调查和征询正在逐步成为决策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和关键步骤。不仅如此,网络媒介传播编织的虚拟社区空间和参与网络媒介传播活动行为主体的匿名性不仅使得舆论主体不容易被辨识,而且客观上减轻了公民因为公开表达意见而导致被惩罚的担忧和心理压力,从而使舆论主体通过网络传播活动进行意见表达更加主观随意,呈现出较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2)意见表达的瞬时性和发散性。网络媒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海量性传播,这种海量性信息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知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信息存在具有瞬时性,因为网络媒介参与主体对事件的关注点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而网络媒介快捷的信息传播速度也导致了大量网络舆论瞬时呈现扩散性的发酵状态。网络媒介舆论的这种瞬时扩散性特征一方面与网络事件被炒作的程度和重要性及猎奇性密不可分,另外也与众多网民网络围观心理密切相关。这种情况表明,由网络事件引发的网络舆论意见领袖发挥的舆论支撑作用不仅很容易被其它更具有轰动效应的网络事件所耗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其他舆论意见主导者从事件不同角度发展得出的相反意见攻击而溃败。

   (3)意见表达的迅速聚焦性和时效性。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前者能够凭借强大的技术支撑优势,在极为短暂的时间使被曝光事件成为具有热点新闻价值的焦点事件,从而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点燃舆论和意见表达的烈焰。这种对相关事件的聚焦有可能是因为网民大规模随意跟帖所形成,也可能是事件本身确实具备了足以成为被关注的热点所致。但是,网络舆论有关某一事件的聚焦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很少像平面媒体那样能够对于同一个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幅度的跟踪调查。这不仅因为网络媒介信息传播的多样性能在短时间内转移一些网民的注意力,更是因为网民对网络事件所普遍呈现出来喜新厌旧的鲜明特征。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中的表达权及其特征

对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研究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内容, “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一个核心的概念[10](p563)。” 麦克弗森指出,公民只有不断直接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才能充分实现[11]。公民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治理中体现公民对公共领域事务关注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行为和活动,又可以称为公共参与或公众参与[12](p1-2)。公民参与的领域有很多,包括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文化参与、体育健康参与等。而公民参与的方式主要包括意见的自由表达、信息获取的自由、协商回应中的互动和共同参与决策等不同的类型,这些参与形式集中体现了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持续的动态过程。总体上讲,公民参与不仅是公民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公民充分自由获取公共政策决策信息、自由表达政治意见、自觉合法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过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是公民表达权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或者说是公民表达权的载体和手段,而实现表达权则是公民参与的目的。在公民参与的诸多领域中,公共政策决策参与是集中体现公民表达权的重要领域,它是指公民或社群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合法地参加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并施加影响的行为或表达公共领域建构的思想、意见、态度和观点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本身就是为实现表达自由而采取的各种影响政府组织或公共当局的一系列有目的性的行动,这些行动反映出作为个体的公民私域利益或非公共当局组织的集体利益与公共领域所承载全局利益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实现表达权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根本目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的表达权呈现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表达权主体的排他性

对公共政策决策的参与是普通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影响政治体系构成或政府运行过程的行动,因此参与公共政策决策中实现表达权的主体具有明确排他性。那些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职业人士如:政治家、政客、政府官员、政治骨干、政治候选人及职业院外活动分子及政府组织或对公共资源拥有权威分配的那些机构和组织所采取的政治活动,不属于公共政策决策中行使表达权的主体范围。对此,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中指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3](p5)”,这就明确地排除了职业政治人士作为政治参与主体的可能,尽管亨廷顿是从政治参与而非公共政策决策的角度谈论参与主体。但是,一个明确无误 事实是,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参与是政治参与的最集中和具体体现。由于对公共政策决策的参与主要是“平民或多或少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4](291-292)”,因此那些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职业人士及政府组织或那些对公共资源拥有威权性分配的机构行动就成为了公共政策决策中表达权主体所要影响或改变的目的对象。就此而言,这些人及机构均应该排除在公共决策中行使表达权的范围之内。

2.表达方式的受限性和可变通性

    公共决策参与过程中的表达方式通常会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表现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公共决策参与中的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环境里受到限制的范围和程度也不同。比如:游行示威和集会在民主法治国家里可能是公共决策参与的常态形式,而在独裁专制制度下则通常被视为非法行为。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执政政权主体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对公共决策表达的限制也会有差异。在一个时期内被法律禁止的表达方式,在另外一个时期有可能成为合法的表达。特别是在政权发生革命性突变时,这一特征表现尤其明显,正可谓“凡是敌人拥护的,我坚决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坚决拥护。”表达方式的可变通性主要指公共政策决策参与者根据形势变化而对表达策略及表达手段进行的调整,如区域发展中因为群众对所在地方政府的征迁政策不满,但是按照正常程序又不能改变地方政策的决策,于是就采取诸如越级上访或其它过激的行为如:未经审批的游行示威或围堵地方政府机构等方式对相关公权力部门形成一定的政治压力,迫使他们改变原有决策。虽然这些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规许可范围,但由于表达主体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以及未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而明显的损失,所以一般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这种表达方式的变通转换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是很大的。

3.表达内容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指向性

    公共政策决策参与过程中表达权行使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表达内容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和指向性,这种目的性和指向性就是普通社会行为主体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导向对公共决策主体试图施加政治和社会压力,从而影响决策过程,使决策目标在最大程度上与表达者利益诉求目的相吻合或重合。但是,由于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普通社会行动者通常是从个体或局部利益出发进行诉求表达,而决策内容主要从全局利益来考虑,所以表达者的诉求一般很难得到满足。此外,公共政策决策参与中诉求表达主体大多是基于短期而非中长期利益考量进行表达方式的选择。所谓短期利益是指表达者重视与其相关的一时一事的物质利益得失,而中长期利益则是表达者重点关注利益持续惠及的时间范围而非一时一事的得失。这种表达内容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西方的公共决策参与中都表现得非常明显。由于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关键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及既有的发展基础差异造成不同阶层和群体在公共决策参与中表达诉求的指向性和目的性的不同,有时甚至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即使在西方由于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参与公共政策决策中表达主体利益诉求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差异更是五花八门。

三.网络媒介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及其表达权的影响

安东尼.奥勒姆在论述大众传播媒介与政治关系时说:“毫无疑问,大众传播媒介在当代政治思想教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5](p370)。”毋庸置疑,网络媒介传播活动已经成为当代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重要手段和表达方式。海量性信息存储和传播不仅成为公民日常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而且在满足公众对公共政策决策知情权以及表达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调查性新闻报道方面更是弥补了传统媒体调查性报道中所需时间长、人力不足的缺陷,成为培育公民意识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引擎。斯尔威.维斯波特在谈到新闻调查对民主的重要性时说“调查性新闻对民主的贡献还在于它培育了信息灵通的民众。信息是给予警觉公众权力的主要资源,公众最终通过投票和参与使政府切实负起责任来。随着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政治在当代民主国家中地位的上升,新闻媒体已经使其它社会团体黯然失色,成为影响公民生活的问题和进程的主要信息来源[16]。”不仅如此,网络媒介在公民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不仅仅是对政治知识的进行简单的传播,而且在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自我认知和把关中扮演了其它传统媒体所无可企及的“守门人”角色——即网民凭借自身已有的常识性知识积累可以独立地做出判断:那些涉及公共事务领域的信息究竟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这些信息有无传播的价值。这也打破了传统媒体时代拥有公共资源威权分配的精英团体或机构在一些事关公众最需要的信息方面的垄断如:公共权力部门所从事的那些以公共利益名义而进行的活动,在实际上对公共利益几乎毫无益处却仅仅是好看的政绩工程;地方政府放不下依靠“出卖土地”的财政收入政策而出台房子调控措施但实际房价却不降反涨,更多工薪阶层只能望房兴叹。对这些领域的关注成为网络媒介时代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热情高涨的重要诱因。网络媒介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及其表达权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媒介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和传播方式的便捷性既满足了公民对公共政策决策参与知情权的需要,也给公民参与中的认知判断带来了混乱和困惑。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基本前提就是对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领域的充分知情与了解,而网络媒介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大众化以及海量性不仅拓展了公民了解公共决策涉及对象的范围和视野,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公民对公共事务观察的角度和方法,形成了信息化时代新型的“网络民主”。同时,网络媒介传播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互动性一方面为不同阶层、群体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决策提供了方便顺畅的表达渠道和手段;另一方面网络上有关政府行政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知识的传播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庞杂、混乱、无序,也导致大量真伪难辨、鱼目混杂的信息对公众的辨识带来了困难。此时,一些所谓专家或舆论领袖的观点、意见和态度就成为影响其他公民判断和认知的重要依据和标杆,而且这些专家或舆论领袖不仅能够主导网络舆论,有时还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运动。尽管有些专家或舆论领袖的意见在某种情况下不仅是错误的,而且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如:在2014年2月东莞开展的“扫黄”行动伊始,个别微博大V发出的所谓“东莞挺住”以及个别所谓知名律师发表的所谓要尊重沦落女子工作权的怪论随即引发大量网友的强烈关注,许多网民在网上符合这种谬论。这实际上反映了个别公众人物为了哗众取宠而做出的“逢公权力或权威必反”的变态心理,从而做出与主流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相悖的奇谈怪论。

    2.网络媒介的政治社会化功能不仅能够培育公众的公民意识,而且对塑造公民健康的政治人格发挥重要作用。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民主治理和公共政策决策以及实现表达权的重要前提,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制、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这是塑造公民现代政治人格的重要社会环境。所谓政治人格是社会行动者在长期的社会政治参与中形成的政治理想、政治品德和政治规范的总和,是这些要素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内化入社会成员个体人格系统中形成的相互影响、制约的有机复合体。拉斯韦尔干脆把政治人格说成是将私人动机移植到公共事务上的结果。拉斯韦尔对政治人格的界定只是建立在对职业性政治人物的分析基础上。但是,对现实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则是普通公民的政治人格。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政治国家中显示出来的‘抽象人格’是最高的政治人格,是整个国家的政治基础。通过网络媒介,公民被塑造成具有理性、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的现代政治人格。一方面,网络媒介为公民提供了学习政治文化的渠道和平台;另一方面,网络媒介对政治文化进行教化和传播,通过传播公共事务信息和政治意识形态,使公众接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思维模式和政治行为。公民对政治文化的学习和政治文化通过网络媒介在公民之间得以传播的过程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也是公民个体政治人格向着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其中,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参与是政治社会化最有效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3.网络媒介技术造成了新的数字鸿沟并由此导致了公民之间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不平衡和表达权实现的不公正。虽然网络媒介使用门槛低,不需要太多的经济力量和较高技术要求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条件特别差、没有受过教育或者由于所在区域自然条件恶劣而不能铺设网络所需基本的光缆设备以致不能联通网络的地区而言,使用网络媒介的可能性非常小。除此之外,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也是造成网络媒介使用差距的重要因素。网络媒介使用的差异决定人们的网络媒介传播能力和使用网络媒介时间及使用方式的不同,也直接导致了及时获取和利用社会政治信息及公共事务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一些具备使用网络媒介条件的社会行为主体能够充分利用网络媒介信息,及时、主动参与政治及公共领域的事务,及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好行使自己的表达权;而那些因为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会使用网络媒介的人由于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及时利用新媒体进行表达或者表达不充分,势必会导致他们采取体制外的手段进行参与,这就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如:近几年来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公共决策中农民利益受损而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并解决而引发利益受损的农民采取激烈方式对抗地方政府。

    4.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差异造成了对网络媒介信息解读和使用存在区别。这也造成了公民之间对公共事务管理中参与目的和表达的不同甚至对立,不仅诱发新的社会矛盾,而且还会导致社会阶层撕裂。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关键转型期,改革和发展进入深水区,不同利益博弈愈加激烈,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这种情况表明公共政策决策满足所有社会阶层和公民的利益诉求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同的人在决策参与中对同一个事件从不同角度分析考量就会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思想、观点和意见,从而导致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方式或手段产生重大的差异,有时会形成激烈的对抗。而网络媒介传播的虚拟性、开放性不仅使得信息传播主体不容易被辨识,而且客观上减轻了担忧因为进行公开表达而有可能导致被惩罚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公民逾越社会道德规范参与公共事务所带来的不安全感以及违法犯罪的门槛。在客观上促成了一些公民将网络作为非理性发泄或散布谣言、中伤蛊惑的场域,出于私利原因借助对公共决策个案的不满对现行政治制度进行诋毁、攻击甚至煽动其他社会公众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治安。

    5.网络媒介为不同阶层社会精英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决策的表达提供了分流的渠道和途径。社会分层是现代社会具有的基本特征,与社会分层相应的是各阶层都有代表其阶层群体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的精英分子,可以称为“阶层精英”。阶层精英的行为和思想代表其所在阶层进行利益表达诉求,如果其他社会阶层长期忽视这些阶层精英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势必会引发他们的心理挫折感,从而选择激烈方式引发社会的关注。而网络媒介为不同的阶层精英群体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网络媒介能在较大范围内及时传播阶层精英的利益诉求和表达倾向,从而引发其它社会阶层的关注并取得这些阶层的帮助以实现随去愿望的满足;另一方面,阶层精英也会对其它网络媒介信息进行选择并换位思考,从而增加自身按规则采取行动的自觉性,避免因为贸然采取行动造成对其他阶层利益的损害。不同阶层精英群体通过网络媒介交流相互融合,减少了因为沟通缺失引发的分歧和对立,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总之,网络媒介环境下公民政治参与及表达权实现与传统媒介环境下相比更加方便快捷。社会行为主体通过网络媒介不仅能够获得更多更充分的知情权,而且表达权的实现方式和内容也比以往更自由、更多元。特别是网络媒介在参与目标、手段等方面都为社会行为主体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同时,网络媒介对公民的政治素养也发挥了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在培育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政治文化方面发挥了传统媒介和其它社会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网络媒介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行为主体的匿名性也导致了社会行为主体进行政治参与动机、目的和形式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给政府的有效应对提出了严峻挑战。显然,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性的力量对公民的网络媒介进行干涉和管制,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而且还会诱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用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公民表达权的同时也必须利用法治力量规范公民利用网络媒介参与公共事务领域的决策,形成公民表达与遵纪守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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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发表于《郑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