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6-04-18 00:00:00 阅读次数:
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一行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立案登记制度问题进行座谈并赴宁陵县人民法院考察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法院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充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5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施行。该制度实施已有一年,立案登记制在全国各级法院究竟产生何种效果、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该制度实施产生何种影响等等。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河南省特聘教授张嘉军带领司法部课题——“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课题组成员一行五人于4月14日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研。
调研座谈于4月15日上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会议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亚超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室、立案庭、业务审判庭以及执行局法官等40余人。徐亚超主任首先对张嘉军教授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与会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就本次调研座谈会的目的和流程等加以介绍。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简要介绍了本次调研座谈的主要内容,并就立案登记制出台的背景加以说明,并指出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的有关情况。
本次调研座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问题,包括立案登记的整个流程怎样,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诸项规定是如何理解的等;二是立案登记制度的影响,包括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之后,立案庭受理案件数量有何变化,法院工作发生哪些变化以及法院面临的压力和困难等;三是针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应对措施,包括面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挑战,法院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以及立案调解制度如何建设等;四是立案登记制度的未来改革,包括对立案登记制度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度在本质上的比较,立案登记制目前尚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应该如何应对等具体问题。
来自商丘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结合各自的工作实践,紧紧围绕上述问题畅所欲言,详细介绍了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实践中把握的具体标准、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压力以及如何应对等,对运行一年来的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做了全方位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谈了各自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结合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详细介绍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当事人来到法院立案大厅,即有引导员将其带领至相应的窗口,大厅立案员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给当事人出具清单并开具收费条,当事人在收费窗口缴费之后即可拿到收费凭证,立案程序即完成,当事人可获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一般都出具书面凭证,并出具统一格式的清单。清单主要记录当事人提交的东西,如起诉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清单由法院和当事人各持一联。
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还介绍道,在审查中,一般不做实质性的审查,当事人只需提供完备的诉状即可。至于对“有明确的被告”的审查,法院把握的标准是:只要当事人写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祖籍、单位、住所等常见的东西,有被告身份证号更好),即可认为是有明确的被告。同时据两级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只要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立案的案件达98%以上。
据两级法院法官介绍,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最大影响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导致审判和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大量增加,审判压力剧增等等。
4月15日下午,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一行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亚超的陪同下赴宁陵县人民法院考察。在宁陵县人民法院王宏伟院长的带领下参观了宁陵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小额诉讼法庭、家事审判法庭等,并听取了宁陵县人民法院院长、立案庭法官、小额诉讼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等针对该院立案登记制度具体运行、小额诉讼法庭建设、诉调对接制度建设等问题的介绍和汇报。
本次调研在商丘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帮助下取得圆满成功。课题组对立案登记制度运行一年来的具体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这不仅有助于课题的顺利完成并且能够提高课题内容写作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供稿人 阮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