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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7 00:00:00 阅读次数:
为帮助广大师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重大问题解读”学术报告会于4月26日晚在我院成功举办。
本次报告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主讲。由我院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老师主持。参加本次讲座的有我院靳建丽老师、周庆老师以及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共50余人。
张卫平教授指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共552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这次的学术报告主要将从证据制度方面对新民诉法解释进行解读。
张卫平教授的本次学术报告主要围绕着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张卫平教授就这次新民诉法解释出台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他指出,这次新民诉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调动最广泛的力量,各庭分工合作,通过汇总问题、学界讨论论证而形成,甚至比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更为民主、严谨、时间长,另外,对于新民诉法解释中涉及的限制性、创设性解释也在争议中产生。他还指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仍存在有诸多问题,还需要一段不断完善的过程。
其次,张卫平教授对新民诉法解释涉及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新民诉法解释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举证证明责任”,他通过将民事诉讼法64条与新民诉法解90、91条进行对比,对新民诉法解释的这一概念的实质意义、主张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以及客观证明责任和后果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讨论,并以“南京彭宇案”等案例为切入点,形象地进行了进一步论证。
再次,张卫平教授对自认制度进行了解读,对于解释中出现的“自认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时自认无效”的条款涉及的实体正义问题等进行论述。另外,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私文书伪造以及产生的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了解读。另外,张卫平教授还对免责事项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中“人性自私”和“人性利他”的趋向以及高度盖然性和前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对后诉法院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最后,张卫平教授就新民诉解释108条中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也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高度可能性”,并对证明标准的主客观性质做了阐述,通过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对比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本次学术报告气氛热烈,在场的老师与学生就新民诉讼法解释中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讨,进行了积极地互动交流。
供稿人:尚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