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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1-17 00:00:00 阅读次数:
为深入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学术繁荣,强化对司法实践活动的关注与指导。11月14日下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天欣法治论坛”第2期暨“诉讼法茶学术茶座”第25期——“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热点问题透视”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专职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韶华主讲。参加本次讲座的有郑州大学法学院高辉老师、郑磊老师、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律师、执行主任周峥律师、崔伟律师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等共50余人。讲座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老师主持。
王韶华在本次讲座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的统领下,对依法治国做出的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落实,此次四中全会迎来了中国法治化的新时代。
王韶华指出,本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体现了中央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重心的移转,即由着重立法变为着重司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全会公报列出了五个子体系或分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建设这个总体系及其五个子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将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雄厚的基础和提供坚实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这是由我们的国体、政体所决定的,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底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为全面推荐司法体制改革,有六大重要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王韶华认为,本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主要有十大亮点:1.依法治国将统一领导协调。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3.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4.首提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5.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6.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追责。7.完善行政权力纠错问责制。8.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倒查。9.律师法学家可当法官检察官。10.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等。据此,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仍然聚焦在“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办案责任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其中,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主要解决司法外部的“地方化”问题;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司法内部的“行政化”问题;司法办案责任制则是要落实司法的“权、责统一”、“权、责一致”的保障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则意图解决现实中法官、检察官职业压力、风险过大,而职业荣誉感不足,以及司法人员流失等问题,从而为司法人员提供较好司法“软”、“硬”环境,解除其后顾之忧。以上这些确实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以及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当前最为各界诟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都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难度最大,最需要强力破解的“硬骨头”。
王韶华强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踏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重大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显然离不开法治。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法治体系。由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突出了“全面”和“加快”。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强调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更注重治理的法治化。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就在于法治化。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执政党执政,执法、司法部门履行职责,公民社会正常运行的要遵循的基本要求。正如决定所指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会决定对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起,构成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完整版”和“完整系统”,体现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硬件部分”和“软件体系”的同步推进,共同建设,而且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是我国奠定依法治国基础,保障法治有效实施,真正树立法治权威的现实与长远之举。
本次讲座气氛热烈,在场的老师、律师与学生就司法体制改革等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讨,进行了积极地互动交流。在讲座最后,张嘉军教授总结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创新性制度机制和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法治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深入认识和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难点的针对性部署和安排,需要我们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天欣法治论坛”和“诉讼法学术茶座”将通过系列研讨会等方式持续不断地研究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针对性指导,并提出可行性建议,继续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提供平台。
(供稿人 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