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霍海红教授)
2017年6月14日下午3点半,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六期“天欣法治论坛”—— “抗辩权发生说的中国境遇”研讨会在我院成功举行。此次研讨会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霍海红教授主讲,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世宇主持了本次讲座,十余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
霍海红教授致力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研究,从比较日本、法国、德国、苏联关于诉讼时效的不同学说着手,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以及胜诉权消灭说的特点和异同。为打破思维局限,霍教授着重分析了我国学者在比较研究中对他国学说的“标签化”误区,告诫学生做研究时切忌将问题过分抽象化简单化,只看片面的法条,盲目相信翻译,而要沉下心多做比较,抽丝剥茧,去伪存真。
随即,霍教授带领与会人员分析了《民法总则》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援引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能否体现私人自治两方面比较了我国与德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他指出,192条可以推出法官不得依职权援用诉讼时效,但其重点在于创设了实体抗辩权。同时,客观的物质条件是影响观念的重要因素,现阶段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司法的困境主要来源于“欠债还钱”的道德困境以及人们对私人自治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中优先保护权利人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此外,我国诉讼时效过短,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中断,制度不健全为规定撤诉后如何解决诉讼时效问题,都为其未来发展埋下了隐患。
(图为会场照片)
霍教授主张,处于平台期的民事诉讼学科不能脱离实体孤立发展,证明学科的重要性比追求独立更为重要。通过结合程序与实体,他建设性地提出了我国诉讼时效立法体系化的发展建议:第一,统一内部规则与精神,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得由权利人把握;第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第三,调节自身矛盾,补充制度细节。他支持抗辩权发生说,并看好其在中国的发展。
研讨会将近尾声,霍教授还为与会人员讲述了做学术选题的要诀,建议同学们做研究时要善挖“富矿”,选题应具有前瞻性,不要人云亦云。
本次讲座历时两个小时。讲座结束后,霍老师亲切地对与会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霍老师不仅治学风格严谨,学术目光敏锐,而且为人幽默风趣,此次会议收到一致好评,是一场不可多得的学术盛宴。
(文:王龙琪;图:马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