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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20:00:00 阅读次数:
2019年10月13日晚,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应邀莅临我院,在法学院大会议室作了题为“司法案例分析思维的养成与运用”的专题讲座。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靳建丽副教授、以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与研究生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此次讲座由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主持。张嘉军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司法案例分析思维的养成与运用”,指出当代法学教育应注重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培养学生阅读案例、研究案例、解读案例的能力,希望同学们能从讲座中有所收获。
王亚新教授首先讲述了司法案例分析思维养成与运用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诉讼实务中呈现出程序与实体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的复杂局面,但案例的引入给实际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启发,也为法学教育的创新提供了新路径。法学教育应实现以理论式教学为主向以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维能力为主转变,从而开展将理论知识与案例相结合的法学教育。
针对法学教育的改革,王亚新教授介绍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对案例分析方法的教学模式、教学流程与教学方式,即按照案情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四个步骤开展案例式教学,以案例为素材,以学理、理论为工具,提升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
王亚新教授重点讲述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通过真实案例,阐述、分析法官裁判的具体思路,并指出法官裁判的过程即为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必须运用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将问题的把握导向与知识的编排导向相结合。
靳建丽老师随后亦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了解读,认为本条规定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具有担保合同性质,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讲座结束时,王亚新教授还与师生们进行了学术交流与互动,并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细致解答。
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对本次讲座作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自己对于培养案例分析思维的见解,指出培养案例分析的习惯需要同学们的长期坚持,通过量化阅读、类案阅读、比较阅读、归纳阅读等阅读方式提升自身分析案例、解读案例、研究案例的能力。
(供稿人: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