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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应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邀请举办讲座
来源:    时间:2019-10-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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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日晚,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应邀莅临我院,在法学院大会议室作了题为“司法案例分析思维的养成与运用”的专题讲座。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靳建丽副教授、以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与研究生8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此次讲座由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主持张嘉军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司法案例分析思维的养成与运用”,指出当代法学教育应注重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培养学生阅读案例、研究案例、解读案例的能力,希望同学们能从讲座中有所收获

王亚新教授首先讲述了司法案例分析思维养成与运用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诉讼实务中呈现程序与实体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的复杂局面,案例的引入实际问题解决带来了新启发,也为法学教育的创新提供了新路径。法学教育应实现以理论教学为主以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维能力为主转变从而开展将理论知识与案例相结合的法学教育

针对法学教育的改革,王亚新教授介绍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对案例分析方法的教学模式教学流程与教学方式,即按照案情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四个步骤开展案例式教学,以案例为素材,以学理、理论为工具,提升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

王亚新教授重点讲述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通过真实案例阐述、分析法官裁判的具体思路,指出法官裁判的过程即为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必须运用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将问题的把握导向与知识的编排导向相结合

靳建丽老师随后亦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了解读,认为本条规定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实际具有担保合同性质,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讲座结束时,王亚新教授还与师生们进行了学术交流与互动,并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细致解答。


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对本次讲座作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自己对于培养案例分析思维的见解,指出培养案例分析的习惯需要同学们的长期坚持,通过量化阅读、类案阅读、比较阅读、归纳阅读等阅读方式提升自身分析案例、解读案例、研究案例的能力。

(供稿人: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