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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5 16:00:00 阅读次数:
10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建筑纠纷典型案例采访座谈会,来自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律师协会等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代表及案件当事人参会,就省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交流,并接受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工业报及河南媒体记者的采访。
典型案例:先行判决500万元,解企业燃眉之急
案情回顾:2014年,黄淮学院建设公司与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渤海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渤海国际大厦写字楼、地下室等项目发包给黄淮学院建设公司承建。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款结算、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淮学院建设公司诉至鹤壁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六项诉讼请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则同时提出了七项反诉请求,双方对工程款及违约金等事实的争议较大。
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渤海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着认定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问题,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但如果全案发回重审,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黄淮学院建设公司的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为减轻企业诉讼负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均无争议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部分予以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则发回重审,最大限度保障了施工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目前,该案先行判决的500万已经履行完毕。
指引出台背景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相对较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切,不少中小企业因此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及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等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省法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产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建筑房地产研究分中心、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马斌受邀参会,并对该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马斌主任对《民诉法》第153条被称为“沉睡中的救命稻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沉睡”体现在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极少用到。其主要因素还是因为,先行判决的内容是针对事实还是针对请求作出?先行判决的对象是对部分事实还是对部分案件?这些在法条中没有说明,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
以上原因导致法官在实践中是不愿意适用和不敢适用的。一是判决书的既判力问题。一旦对某一部分事实进行裁判,后出判决书的事实对前判常理应当是肯定的内容。从而可能产生矛盾裁判,需要法官以“先知的目光”来辨别未来可能存在的矛盾。第二个问题是:一案两文书。法官还要做好前后裁判文书的衔接问题,对法官职业素质要求极高。第三是结案率考核制度的限制。第四是诉讼费交纳模式是按阶段,并且是阶梯式的收费方式,但关于先行判决诉讼费计算问题、退费问题等均没有配套制度。
为什么又说是“救命稻草”?建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大都是因有争议的部分造成的,没有争议的权益人,如材料商、农民工等等往往成了陪跑者,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如果能适用先行判决,把没有争议的部分予以解决,那么对于这部分权益人来讲,先行判决就是他们的救命稻草。
结合该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例以及省高院颁布的《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马斌主任认为先行判决的正确实施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能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同时建议今后再出台相关的细则,完善建工类案件先行判决的制度,为我省其他类案件的先行判决作出榜样。也可以成立课题组为《民诉法》的修改寻找更为合适的依据。
其他与会专家和有关人员也对该典型案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表示了肯定,高度评价了河南法院先行判决的做法,建议将这种审判方式再延伸到其他领域。
据了解,省法院民四庭落实先行判决的案件已达8件。下一步,省法院将就《工作指引》如何实施对全省三级法院进行定向培训,同时,进一步全面梳理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确保企业权益及时兑现,全力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为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供稿人)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