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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新闻—河南法制报:破之解之立之:立案不再难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14-05-15 0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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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专题论坛,对破解立案难与受理立案制度改革进行研讨
破之解之立之:立案不再难

   

(会议现场)

本报讯(首席记者吴倩记者李向华通讯员郭海洋/文记者王富晓/图)5月13日,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首届“天欣法治论坛”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举行。此次论坛也开了省内由高校科研机构与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学术论坛的先河。

    论坛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梁庆亚致辞。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李俊香,省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赵凌杰、薛玉清,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李杰,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综合组组长陈丕运,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简东琼,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徐太生,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以及本报新闻中心副主任王世勇等出席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破解立案难与受理立案制度改革”。起诉难、立案难是困扰当前司法的一大难题,最高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多次专门提出要切实解决起诉难、立案难问题。此次论坛针对司法实践的这一困境展开深入研讨,寻求破解立案难的方法。

    梁庆亚表示,郑州大学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搭建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能够充分地将高校的科研资源和实务部门的实践优势结合起来,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马斌就立案难问题在律师行业所作调研的结果向参会人员作了报告,反映了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立案门槛高、审查时间长、收案不给收据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赵凌杰说,目前立案难主要表现在行政类案件受理、民事一审案件实质审查过于严格及民事二审上诉案件中间转移等问题上,而在实践中立案难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村民自治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的诸如企业改制、军转干部转业等案件。而对于涉及拆迁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企业破产、国家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则是暂缓立案。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群体性案件等涉及面较宽、解决问题难度大等。

    薛玉清表示,对立案难的评价标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并对立案审查时间、口头裁定、立案调解及简易程序立案等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作了相应解释,提出了解决立案难可以采用网上立案加现场确认的新型方式,逐步减少口头不予受理,将信访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调整轨道等措施。

    简东琼表示,在立案难问题的认识上,法院方面与律师不同。目前存在的立案难可能是基层民众对于某些关于立案材料的规定理解较为困难。对于一般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都能够解决,个别有争议的案件、政策性案件需要请示汇报,只能延长。

    本次论坛还就检察院对立案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探讨。李俊香指出,目前在立案难监督的问题上存在发现难、监督难及监督周期比较长的问题。法院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原因、政策性问题及基层法院存在滥用立案权等,而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滥用立案权上。

    李杰也就立案检察监督的情况进行了说明。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敏就小额诉讼、支付令、担保物权诉讼等类型案件立案难的原因发表了看法。徐太生认为,立案难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理解,目前一些案件可能存在行政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有些案件还是交给政府来处理更为恰当合适。

    为了学习与借鉴司法实务中已有的相关经验,大家还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讨论。

    本次论坛既充分吸收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经验,又有高校科研机构充分的理论研究为依据,很好地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而且针对立案难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对以后司法实务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河南法制报2014年5月15日第九版天平专版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5/15/content_1075818.htm?div=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