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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出台背后:保护童模人格尊严是亮点
来源:    时间:2019-05-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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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陈开腾心里的一块石头暂时落地了。

  为了《意见》的出台,她和团队已经奔波了月余。“检察机关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对童模行业进行了解后,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发出声音,对相关的保护机制进行一些探索。”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对此评价道:“《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后续还需要上升到法律的范畴,让法律为童模护航,才是童模保护机制行进的最终方向。”

  畸形逐利剥夺了快乐童年

  今年4月,一段童模妞妞拍照过程中被一成年女子用脚踹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并迅速发酵,引起公愤。一时间,网友围绕“家长的行为是否涉嫌家暴”“家长利用孩子赚钱”等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随着报道的深入,童模这个行业的一角也被掀开。一家摄影基地负责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浙江省杭州市织里镇,从事模特的小孩至少有1000多人。而受欢迎的童模,日收入可能过万。

  然而,童模的工作真的如看起来那么风光吗?其实不然,受访专家表示,目前童模行业缺少专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我国法律对儿童从事模特工作以及儿童参与其他商业活动也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童模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状态。高强度工作模式、过长的拍摄时间、被商业化甚至荒废学业等问题普遍存在,童模的休息娱乐和教育等权益保护问题也令人担忧。

  即便如此,想要孩子进入童模行业的家长也不在少数。记者观察到,在百度贴吧的童模吧内,每天都有家长上传孩子的照片、年龄、身高等信息,试图能够通过该渠道进入童模行业。

  “大部分家长还是能理性对待童模问题。但是,不排除少部分父母,就是利用孩子赚钱,一厢情愿地让孩子走童模、童星之路。”对此,方燕代表认为,监管部门、儿童权利保护组织有必要规范童模行业,不能让畸形的逐利导致孩子失去快乐童年。

  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出台《意见》

  妞妞的新闻同样引起了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的关注。“看到新闻后,我们同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了联系,第一时间走访调研了相关拍摄基地。”陈开腾告诉记者,“我们发现,涉及到儿童的包括拍摄时长过长、被打骂等问题确实存在,只是相对来说数量较少。”

  为此,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在童模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连续使用童模超过一周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导致童模辍学或变相辍学;不得连续活动超过4小时;不得让儿童穿戴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或引导儿童做不符合年龄、有违公序良俗的动作、行为;不得以殴打、谩骂等虐待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意见》还明确,拍摄场所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确保童模活动健康开展。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童工问题等权利保护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将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正,对超期拒不整改纠正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高表示。

  “《意见》对童模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示范作用。规定相对而言比较详细,使得当地相关部门在保护童模权益时有了可以量化的标准,有利于当地遏制童模行业‘野蛮生长’,全国其他地方也应借鉴这一做法。”方燕评价道。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特别提到童模活动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规定。“童模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建章立制与加强监管共同发力为童模护航

  如何落实《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陈开腾坦言“还需要进一步规划”。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意见》是我国首个童模保护的规定,但是缺少配套的预防监督机制,加之家长、商家、童模活动场所违反职责和义务的罚则也不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监督和执行《意见》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困难。”

  “童模仍然是目前商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待童模市场不能一刀切。商业需求和儿童权利保障,要做一个平衡。”朱巍说道。

  “当务之急是进行行业整顿,有关部门对童模行业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加大处罚力度。”方燕建议对购买童模拍摄服务的广告公司、经纪公司、店家等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或进行一定的经营范围限制,规范拍摄行为和场所。

  建立商家使用童模的备案制度,是方燕给出的另一个解决行业乱象的举措,即要求所有使用童模的商家向当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备案。通过备案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掌握商家使用童模的情况,一方面督促商家保护童模的权利,另一方面跟踪儿童的求学情况。

  “当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其他亲属甚至居委会、学校等机构应有权提出撤销、变更监护人,保护儿童权益。”方燕表示。

  “对于童模保护机制来说,《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后续还需要上升到法律的范畴,让法律为童模护航,才是童模保护机制行进的最终方向。”方燕表示。

  《意见》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童模行业中的乱象亟待解决。对此,方燕建议通过修改上位法,从原则上规制不良现象,推动更高层级、更具有约束力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同时建议各地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来弥补监管缺位,通过行政手段约束不良企业的失范行为,给童模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张雪梅也给出了更加细化的建议。她表示,一方面对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参与的原则,根据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对活动范围、儿童年龄、时间限制、工作强度、工作场景、工作内容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以使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当对家长和商家的职责与义务作出规定,尊重儿童的意愿,给予儿童适宜的照料,不得强迫儿童工作、不能暴力对待儿童、不得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加强对儿童的人身、教育、财产权益的保护,以使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