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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7 20:00:00 阅读次数:
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更大限度体现了司法正义
法治社会的和谐,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商事纠纷要特别注重保证每一个个体的每一项恰当诉求都有表达与获得尊重的机会,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无疑复杂多样,而司法调解制度正符合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指导思想。这在重大疫情期间尤为如此。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呈现出的趋利性、潜伏性、复杂性和牵连性等特点,司法调解所具有的纠纷解决的灵活性、主动性及渗透其中的利益衡平、平等协商、追求更合理的社会效果等元素,可以更大限度地体现因案而异的个案化正义,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事实证明,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采取的调解举措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方面是商事司法调解所具有的效率、效益优势,更加契合商事交易迅捷性的要求,在纠纷解决的同时可以更快实现各方权利诉求,尽快实现资金的回收以及信用的恢复等,同时如在线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的加入,更有利于在符合重大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的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商事纠纷的司法调解的内容有更大的弹性空间,立足于妥当的利益衡量,通过双方互谅互让以及法院的有效介入协调,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提升效率,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共赢”局面,避免大量企业走向更困难的局面乃至于破产境地。重大疫情之下,金融案件的解决尤其要强调司法调解的作用。通过达成展期、降低有关企业逾期成本、分期还款等调解内容来切实缓解企业的严峻资金压力,努力帮助企业渡过这一严峻的难关。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强化司法服务职能,也是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社会并非以司法为基础,相反司法应以社会为基础,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福祉就是最高的司法目标。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司法职能,为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就要把司法服务职能贯穿审判工作全程。
一方面要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中的法院实质性介入是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的生动体现,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特殊情况,既要符合法治原则,又要实现特殊疫情下的特事特办,避免就案论案、机械执法,更好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一方面,当前疫情下司法服务职能之实现,具体体现就是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全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这是当前的核心任务,也是最重大的司法政策目标,也是商事法律制度的最大正义所在,同时也是商法以提升效率为第一价值观念的生动体现。随着疫情期间的延长与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这一要求显得更加的急迫与重大。
这批典型案例,办案法院把司法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优化了服务举措,提升了服务质效。如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中,法院在案结后主动走访,及时解决企业信用恢复问题,就全面贯彻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是重大疫情期间司法正义获得更大程度实现的生动案例。不少地方法院如杭州法院开展的法官入驻企业开展服务、引导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在特殊时期有雪中送炭之义。法院既要恪守“中立者”的角色,也要在重大疫情期间深入抗疫第一线,全面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困难,为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纾解困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建伟)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