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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疫情相关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 最高法发布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三》
来源:    时间:2020-06-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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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在发布会上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佐应邀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罗东川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三》共9部分19个条文。在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相关规定方面,《指导意见三》结合2019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
  受疫情影响,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
  罗东川表示,《指导意见三》明确提出,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指导意见三》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这就有利于提示下级法院注意审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规则的具体内容,而不是以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黄进教授表示,《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审判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了指导意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尤其是《指导意见三》关注到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新保留声明,结合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对具体适用公约提出指导意见,在我国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
  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中,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陈卫佐教授注意到,《指导意见三》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如果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承运人因变更运输路线导致迟延交付的,只要承运人履行了及时通知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就有权主张免除相应责任。《指导意见三》第10条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三》还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
  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抗疫法治合作,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