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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规定 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
来源:    时间:2020-08-2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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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认为涉案财物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规定》指出,对于同时符合六项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六项条件分别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规定》同时明确,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