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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从法治上破解掣肘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来源:    时间:2024-03-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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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如何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如何规范涉企案件审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高晓力。


高晓力向记者表示,最高法院正在积极参与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确保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法治上破解掣肘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最高法院还将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解决中小微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问题。


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成功挽救762家企业,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397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高晓力说,人民法院将引导困境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早救”“真救”,持续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她透露,最高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建立特殊的破产程序规则,推动困境中小微企业尽早获得破产保护。


高晓力表示,受制于中小微企业的创业阶段、企业规模、信用能力等特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内生性,各国普遍存在,解决该问题需要长期努力。最高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理念,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处理金融案件。


高晓力介绍,从2023年开始,最高法院加入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在此基础上,通过主动帮助企业减少行政处罚金额、调整企业信用、屏蔽执行信息等举措,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步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相关案件已达1711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规范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和程序、实体等问题。


就民营企业家担心的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问题,高晓力说,最高法院不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2023年,最高法院持续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86人。


从法治上破解掣肘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中国经营报》:就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法院2023年作了哪些工作?未来有哪些进一步的举措?


高晓力: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保护民营经济作出专门指示批示,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好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聚焦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动司法,持续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不断加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则供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等六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还通过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密切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保护企业财产权利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二是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不断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依法区分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及时赔偿到位,维护和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惩治“新官不理旧账”、国有企业、机关法人违约毁约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涉民企行政案件审理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防止案件久押不决、久拖不决,不让正义打折扣。


三是做实全面保护,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将确保民营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形财产权,也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比如,202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为创新型民营企业赋能。既保护财产权,也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声誉或者企业家名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商业诋毁等问题,人民法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人格权保护禁令等制度,坚决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做实“严管厚爱”,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人民法院始终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当“自己人”,既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又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规制、纠正,坚持能动履职,将治罪与治理结合起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力完善企业治理,亮明“诚信守法经营受激励、失信违法行为受惩戒、一时遇到困难给支持”的司法态度,让民营经济走得稳走得远。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继续强化能动履职,进一步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对民企司法服务保障的质效。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确保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法治上破解掣肘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我们还将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解决中小微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等问题,持续为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正在积极研究建立特殊的破产程序规则


《中国经营报》:2023年,人民法院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下一步有哪些重点举措?


高晓力:由于三年疫情和国际形势叠加,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受到了影响,产业的周期性调整与全球经济放缓叠加,加剧了相关领域民营企业经营困难。人民法院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府院联动”,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成功挽救762家企业,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397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如株洲中院成功办结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3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盘活168亿余元资产,解决1.6万余户交楼问题。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各级法院在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探索引入“重整式”执行机制,通过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参照破产重整模式,引入投资人并降低企业杠杆,助力濒临“死亡”的企业涅槃重生。三是针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最高法院建立完善对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办理的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执行到位金额187.8亿元,切实回应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精准识别、分类施策的要求,对困境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早救”“真救”,持续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启动破产程序意愿低、债权人参与不积极、企业经营对企业主依赖程度高等特点,最高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建立特殊的破产程序规则,推动困境中小微企业尽早获得破产保护。


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需要长期的努力


《中国经营报》:在司法助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人民法院工作成效如何?未来有何新举措?


高晓力: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中央一直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2023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法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供规则性支持。最高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贯彻担保制度的功能主义原则,完善担保制度尤其是动产担保制度,便利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制定“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20条”,对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全面司法支持。其中在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助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部分,系统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便利中小微企业的各种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二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配合国家支持政策落地。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政策,在案件审判中落实国家支持政策,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降低民间融资成本。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应该看到,受制于中小微企业的创业阶段、企业规模、信用能力等特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内生性,各国普遍存在,解决该问题需要长期努力。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理念,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处理金融案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政策协同,共同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经济健康发展。


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


《中国经营报》:最高法院去年7月31日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11个典型案例时,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积极将企业合规延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请问目前进展如何?下一步将有何举措或法规出台?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立法,目前进展如何?


高晓力:大力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帮助民营企业增强“免疫力”,这是2023年人民法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就是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针对涉案企业存在的合规经营问题及潜在风险,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帮助涉案企业实现合规守法经营,既救治本企业,更警示全社会,做到对民营企业既“真严管”又“真厚爱”。


从去年开始,最高法院加入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对于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依法从宽处罚的同时,促其合规经营。在此基础上,通过主动帮助企业减少行政处罚金额、调整企业信用、屏蔽执行信息等举措,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步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相关案件已达1711件。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一是规范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和程序,修改完善相关会议纪要和工作安排,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二是采取“两高”共同会商、邀请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研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通过汇编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类案中推广和适用。三是加强指导涉案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整改,强化民企防范法律风险意识,推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2023年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86人


《中国经营报》: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的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最高法院如何规范涉企案件审理?


高晓力:最高法院历来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一是不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2017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再审的张文军、顾雏军、“牧羊集团案”等3件涉产权刑事案件。2023年,最高法院持续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86人,坚持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集中发布12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的监督指导。


二是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被诉犯罪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三是依法准确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强财产甄别,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对于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对于依法不应交由涉案企业保管使用的财物,查封扣押部门要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防止财产价值贬损。


四是不断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


五是进一步畅通权益救济渠道。被告人或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被告人或案外人以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或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查,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